编辑: JZS133 2019-07-11

(二)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对审计等内容的描述,均为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律 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判断或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 申请人已经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陈述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申请人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申请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人本次挂牌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申请人在其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制作的 《无锡灵山景区经 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援引本法律意见书 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

(六)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申请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法律意见书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应分解使用或进行可能导致歧义的 部分引述.仅本所律师有权对本法律意见书作解释或说明.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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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 义: 申请人/股份公司/灵山股份 指 无锡灵山景区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有限公司 指 无锡灵山景区经营有限公司,系申请人灵 山股份前身 灵山香烛公司 指 无锡市灵山香烛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灵山素食公司 指 无锡市灵山素食有限公司 灵山一品公司 指 无锡灵山一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灵山胜境公司 指 无锡灵山胜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灵山集团公司 指 无锡灵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 指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挂牌 指 无锡灵山景区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审计报告》 指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2016 年8月10 日出具的苏公 W 【2016】A1075 号《审计报告》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无锡灵山景区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 让说明书》 无锡市工商局 指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滨湖区市场监督局 指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证天业 指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 本所 指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 监会于

2013 年12 月2日修订,自2013 年12 月26 日起施行)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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