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10 |
2019 ) 浙0304民初5026号 黄永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崇明与被告黄永祥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副 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庭前调解通知书、 开庭传 票、 风险提示书、 廉政监督卡、 外网查询告知书、 上网公布 裁判文书的范围、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适用简式裁判文 书告知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 (程序转换) .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 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 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19 ) 浙0304破1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王文华的申请, 于2019年6月25 日作出 (2019) 浙0304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 温州森鑫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2019年7月 1日制定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森鑫鞋业有 限公司管理人.温州森鑫鞋业有限公司股东周建兴、 鲍 明燕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时代 商务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项宇伟、 林朝瓯, 联系号码:
13587651758、 13736998368.地址: 温州车站大道时代商 务楼6楼) 移交公司财产、 印章、 账簿、 文书等材料.温州 森鑫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8月8日前向 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 配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 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 用.温州森鑫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应当向温州森鑫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 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8月13日下午15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 请各债 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委 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的指 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平阳县华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6月20日, 平阳县华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 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 称债务人平阳县华府农业开发有 限公司股东经通知, 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 文书资 料, 现债务人平阳县华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 可供分配, 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已产生的破产费 用2723元, 故请求本院终结平阳县华府农业开发有限公 司的破产程序.本院查明: 管理人通过登报、 现场张贴等 多种方式向公司及股东告知应提交公司印章、 账簿、 财产, 但其均未向管理人提交.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 国破产企业法》 第43条第4款规定,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 偿破产费用的, 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 序.现平阳县华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 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 申请宣告平阳县华府农业 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并终结破产程序, 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43条、 第107条之规 定, 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裁定宣告平阳县华府农业开 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平阳县华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 产程序.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4日, 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向 本院提出申请, 称债务人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股东经 通知, 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 文书资料, 现债务人温 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 债务人财产 已经不足以清偿已产生的破产费用2517元, 故请求本院 终结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查明: 管 理人通过登报、 现场张贴等多种方式向公司及股东告知 应提交公司印章、 账簿、 财产, 但其均未向管理人提交.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 第43条第4款 规定,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 管理人应当提 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管 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 申请宣告 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破产, 并终结破产程序, 符合法律 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43条、 第107条之规定, 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裁定宣告温州万 和化纤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万和化纤有限公司破产 程序. 平阳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