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7-10
安徽工业大学临时工管理补充规定 校办[2003]10 号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工聘用与管理,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规, 结合我校及具体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我校《临时工管理暂行规 定》 (校办〔2001〕49 号)中的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分类管理 根据任务性质、用工类别的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对于包干制或 钟点工性质的任务,采用发包方式计酬;

对于其他性质的任务,采用 短期聘用方式计酬,技术性、服务管理等岗位的聘用期不超过一年.

二、关于聘用合同

(一)任务发包方式,由具体用工单位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二)短期聘用方式,由具体用工单位与受聘人按下列要求签订 聘用合同: 1.凡经考核确定的拟聘人员,用人单位应与受聘人及担保人三 方签订《临时工聘用合同书》 (见附件) ,实行合约管理. 2.《临时工聘用合同书》应明确聘用类别、聘用期限、工作(任务)内容及其要求、工资与保险福利待遇、合同解除、辞退(辞聘) 、 争议调解等相关内容. 3.《临时工聘用合同书》应报经人事处审核(学校承担经费的 聘用合同,应报经人事处审批)后,转校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办理合同 鉴证等有关手续.

三、有关规定

(一)关于养老保险 1.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规范办理临时 工聘用期间的养老保险缴付事项. 与具体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下 列人员,属于养老保险办理对象: (1)短期聘用的受聘人(不含已退休、退养并领取养老保险金 待遇者,或男性年满

55 周岁、女性年满

50 周岁,下同)受聘期间享 受养老保险待遇. (2)受聘人若属城镇下岗再就业人员,经原单位证明并由当地 县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险部门核实,确属暂停养老保险缴付的,受聘期 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受聘人若属原已进入养老保险的,应提供原养老保险号和 证书(手册) ;

原未进入养老保险的,应提供原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 劳动保险部门的证明以及本人居民身份证(验证后交复印件) . 2.临时工养老保险缴付比例及工资基数, 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养老保险费的支付,按现行工资支付渠道和政策规定承担. 其中,单位应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按临时工工资开支渠道列支, 个 人应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从临时工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4.校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建立用工档案并认真管理. 各用工单位负 责将单位和个人应缴付的养老保险费用,按月足额缴付劳动服务公 司. 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向我市劳动保险部门按时缴付相应的养老保险 费用,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及个人养老保险证书(手册)事宜.鉴证 费用由受聘人承担.

(二)依法合理确定临时工的工作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区分不 同工作任务和岗位性质,执行不同工时制度.对于任务包干、钟点工 性质的用工,在明确任务、责任、要求及相应报酬后,由受聘人自主 安排工时;

对于日工作制的用工,用工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统筹安 排工时,保障临时工的工休时间.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参照劳务 市场行情,合理确定临时工工资水平及相关报酬.兼顾社会、学校、 用工单位及聘用人员个人利益,在经费许可的条件下,合理确定(钟 点工、日、周、月工资等)工资、夜班、加班、保健津贴等工资标准 及任务包干报酬标准.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加时工作的,用工单 位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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