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07-10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1 -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2015〕天衡福非字第 256-03 号致: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 (福州) 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指派林晖律师、郭睿峥律师和陈韵律师,担任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并于

2016 年2月22 日出具〔2015〕天衡福非字第 256-01 号《关于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 年5月5日出具的《关于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 见》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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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引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另有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 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反馈意见》 是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 年5月5日出具的《关于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法律意见书》 是指 天衡律师出具的〔2015〕天衡福非字第 256-01 号《关 于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定向增发 是指 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 上海雄华 是指 上海雄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余诚鼎汇 是指 新余诚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新余诚众棠 是指 新余诚众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东方汇富投 资 是指 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汇富控股 是指 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富诚海富通资产 管理计划 是指 富诚海富通-申万宏源-天星资本新三板

1 号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上海富诚海富通 是指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绿脉 是指 广州绿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除上述释义外,《法律意见书》引言中的释义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 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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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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