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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8日 发布 2018年5月1日 实施 CNAS-GL024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 质量控制指南 Guidance on Quality Control Of Forensic Identify Proces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GL024:2018 第1页共12 页2018年4月18日 发布 2018年5月1日 实施 前言本指南规定了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旨在指导司法 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活动.

本指南不包括司法鉴定/法庭科学各个 领域的特殊要求. CNAS-GL024:2018 第2页共12 页2018年4月18日 发布 2018年5月1日 实施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鉴 定过程质量控制.

2 引用文件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JJF 1059.1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与表示 CNAS-CL08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鉴定过程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机构按照委托受理协议要求,对受理的检材/样本 (输入)进行鉴定,并最终形成鉴定文书(输出)的相互关联的一组活动. 3.2 鉴定文书 鉴定人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就案(事)件中专门性问题,对送检材料进 行鉴定后出具的法律文书,是鉴定意见的书面报告形式.

4 鉴定过程控制要求 4.1 总则 4.1.1 鉴定的关键过程,包括委托受理,鉴定方法选择、验证和确认,抽样/取样,检材/样本的处置,检测/检验,数据处理与控制,外部信息利用,测量不确 定度的评定,鉴定文书形成,不符合鉴定工作处置. 4.1.2 鉴定机构从委托受理到发出鉴定文书的全过程应有清晰的流程控制. 4.2 委托受理 4.2.1 鉴定机构应建立和实施委托受理政策和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应确保: a) 满足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

b) 鉴定机构具有满足委托方鉴定要求的能力以及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

c) 对委托受理方式、步骤和内容予以明确规定. 4.2.2 委托受理应以有效和可行的方式进行,可分为常规受理和特殊情况受理. 4.2.2.1 对于常规、重复性或客户要求不变的例行鉴定工作,授权人员只需履行常 CNAS-GL024:2018 第3页共12 页2018年4月18日 发布 2018年5月1日 实施 规受理程序. 4.2.2.2 对于新的、复杂的、工作量大和鉴定难度高的鉴定工作,需进行全面的 评审,且需保存所有的记录. 4.2.3 常规受理 4.2.3.1 鉴定机构应当规定常规受理的范围. 4.2.3.2 鉴定机构应当规定执行常规受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并授权开展工作. 4.2.3.3 常规受理应当填写规范化的鉴定机构委托受理协议(不论如何称谓) , 至少应包括: a) 委托受理的唯一性标识;

b) 委托方名称、通讯地址、送检人姓名、联系电话;

c) 案件名称及简要案情;

d) 送检或者补充检材/样本的名称、数量、包装和性状等,并对其逐一编号;

e) 鉴定要求及鉴定方法、鉴定时限等约定;

f) 受理人及受理日期;

g) 备注栏,记录必要的相关信息. 4.2.3.4 在常规受理中,受理人员应了解以下情况并适当记录. a)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介绍;

b)了解送检检材/样本的来源、提取时间、提取方法、包装、存储、运送等影响 检材/样本有效性的诸多因素;

c)对照委托受理协议填写的内容,对检材/样本实物进行逐一核对、清点、固定 (照相、录像等) ,对于不予使用的检材/样本由送检人取回,并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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