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7-09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披露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公司已就实施本次解除限售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 披露义务,随着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解除条件已成就;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2017年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 《法律意见》 正本一式肆份, 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之签署 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承办律师: 李哲承办律师: 侯阳二一九年七月二日 ........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