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7-09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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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19 年两个会计年度, 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16 年,2018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或2018 年度销售量不低于 54.6 万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16 年,2019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或2019 年度销售量不低于 58.8 万吨 上述 净利润 指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以2016 年净利润为基础,

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326.65%,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 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3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为良好及以上,其个人本次 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100%可 解除限售;

1 名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为合格,其个人本 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 80% 可解除限售,其已获授不能 解除限售的股份将回购注 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三、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 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人,本次可解除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17年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设定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之解除条件, 具备申请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 资格.

(二)本次可解除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授予4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8.5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68,072.00万股的0.0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7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股) 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股) 黄健军 副总裁、财务总监 60.00 30.00 30.00 马帅 董事、董事会秘书 10.00 5.00 5.00 安龙 重要管理人员 15.00 7.50 7.50 陈德建 重要管理人员 15.00 6.00 7.50 合计(4 人) 100.00 48.50 5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符 合《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 、 《2017年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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