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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PC 68/21/A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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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0 第MEPC.264(68)号决议 (2015 年5月15 日通过) 国际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规则(极地规则)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 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认识到由于对极地水域操作船舶的海洋环境保护的附加要求超出经

1997 年议定书修 正的《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 《防污公约》 )和其他有 约束力的相关 IMO 文件的现有要求,因而有必要为这些船舶规定一个强制性框架, 注意到第 MEPC.265(68)号决议通过的《防污公约》附则 I、II、IV 和V的修正案,使 《国际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规则》 (极地规则)与环境相关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还注意到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

94 届会议上通过的第 MSC.385(94)号决议《极地规 则》引言(因其与安全相关) ,以及第 I-A 和I-B 部分,第MSC.386(94)号决议通过的《1974 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使《极地规则》与安全相关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在其第

68 届会议上审议了《国际极地水域运作船舶规则》草案, 1. 通过《极地规则》引言与环境相关的规定,以及第 II-A 和II-B 部分全文,其文本载于 本决议附件;

2. 同意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极地规则引言修正案应与海上安全委员会协商通过;

3.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 《极地规则》将于

2017 年1月1日《防污公约》附则 I、II、IV 和V的相关修正案生效后生效;

4. 还提请各缔约国考虑对《极地规则》未包括的在极地水域操作的船舶尽可能自愿应用 极地规则;

5. 要求秘书长按《防污公约》第16(2)(e)条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极 地规则》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所有《防污公约》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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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规则文本的副本分发给非《防污公约》缔约国的 本组织成员;

7.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编制经核准的《极地规则》综合文本. MEPC 68/21/Add.1 Annex 10, page

3 附件 国际极地水域运作船舶规则(极地规则) 目录 前言

5 引言

5 1 目标

5 2 定义

5 3 危险源

6 4 本规则结构

7 5 南极洲区域和北冰洋水域示意图

8 第I-A部分

10 安全措施

10 第1章C通则

10 1.1 本部分结构

10 1.2 定义

10 1.3 证书和检验

11 1.4 性能标准

12 1.5 操作评估

12 第2章C极地水域运作手册 (PWOM)12 2.1 目标

12 2.2 功能要求

12 2.3 规则

13 第3章C船舶结构

14 3.1 目标

14 3.2 功能要求

14 3.3 规则

14 第4章 C分舱和稳性

15 4.1 目标

15 4.2 功能要求

15 4.3 规则

15 第5章C水密和风雨密完整性

16 5.1 目标

16 5.2 功能要求

16 5.3 规则

16 第6章C机械设备

17 6.1 目标

17 6.2 功能要求

17 6.3 规则

17 第7章C消防安全/保护

19 7.1 目标

19 7.2 功能要求

19 7.3 规则

19 第8章C救生设备与布置

20 8.1 目标

20 8.2 功能要求

20 8.3 规则

21 第9章C航行安全

23 9.1 目标

23 9.2 功能要求

23 9.3 规则

23 第10章C通信

24 10.1 目标

24 10.2 功能要求

25 10.3 规则

25 MEPC 68/21/Add.1 Annex10, page

4 第11章C航行策划

26 11.1 目标

26 11.2 功能要求

26 11.3 规则

26 第12章 C配员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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