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7-09
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 效.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承保列入明细表中的石油和/或天然气钻井和/或修井设备、被保险人的财产以及根据 法律或合同规定,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财产,包括所有轻型和附属设施、工具、机器、物资、 附属设备、井架、底座、底架和有关的钻杆以及用于打钻、重新作用、修整油和/或气井的其他 设备(不包括后述除外者). 所列明的每一项目或钻机应视为单个保险标的,但被保险人可以在所列项目中更迭设备. 责任限额 第四条 对每次事故的损失超过明细表列明保险金额以上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若干项目分别 保险时,保险人对每次事故造成任何一个项目损失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项目的保险金额. 自动保险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根据条款和条件扩展承保明细表已列明的设备增值部分以及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 生效之后新增加的钻井机和/或修井机.鉴于这种扩展保险,被保险人同意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日 起的三十天内向承保人申报这类增值或扩充设备,并同意支付从生效日到终止日期的附加保费. 如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保险人对所增加任何设备或任何设备的增值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在本扩展条款下任何一个项目超出申报数额部分的损失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若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由于外来原因所致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灭失或损 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免赔额(率) 第七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一次灭失、损坏及费用的索赔应逐笔通知并单独理算.以每笔已核定的理算 损失金额中按明细表所规定数额扣除免赔额. 本条款要求每一事故应单独处理.但因一次事故导致一连串的损失,将作为一次事故处理. 不保财产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财产不负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辆(除非明确申明是属钻机的一部分)、飞机、铁路车辆、水泥、钻井泥浆、钻井 混合物、化学品、实际使用的燃料、套管、油管、路面、堤道、泥浆池、图纸、施工计划、说明 书、记录、雇员财产、水上工具和钻井驳船.

(二)在水上船只、钻井驳船或平台上设置的财产或水上运输的财产,但正常安排的渡运除外.

(三)地面以下的财产,但下列原因所致的财产灭失或损坏仍予负责:

1、火灾、雷电、风暴、水灾、地面爆炸、飞机或坠落物、罢工、骚乱、内乱、故意破坏行为、 恶意行为、盗窃、龙卷风、冰雹、冰灾、恶劣气候、钻机全损.

2、属本保险合同定义范围内的井喷和/或塌陷.

3、井架或钻塔的起落、拉垮或倒塌.

(四)完钻后留在油、气井中的钻柱,或此井的所有人、操作者负有责任的钻柱.

(五)为控制任何油或气井的井喷、塌陷、火灾而打救护井所使用的财产,但事先得到承保人同 意并加付保费的除外. 责任免除 第九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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