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7-09

一、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背书保证余额达本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单一企业背书保证余额达本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 之二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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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单一企业背书保证余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且对其背书 保证、长期性质之投资及资金贷与余额合计数达本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 之三十以上.

四、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书保证金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且达本公司最近期 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五以上.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属国内公开发行公司者,子公司有前项第四款应公告申报之事项 ,应由本公司为之. 本程序所称事实发生日,系指交易签约日、付款日、董事会决议日或其他足资确定 交易对象及交易金额之日等日期熟前者. 第十条:本公司有关票肮居⌒庞Ψ直鹩勺ㄈ吮9,并应依公司规定作业程序,始得用 印或签发票,其有关人员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指派并应制成人员名册.公司以向 经济部申请登记之公司印鉴为背书保证之专用印鉴. 对国外公司为保证行为时,公司所出具之保证函应由董事会授权之人签署.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评估或认列背书保证之或有损失且於财务报告中适当揭露背书保证资 讯,并提供相关资料予签证会计师执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十二条:本公司所属之子公司若因业务需要,拟为他人背书保证者,应命子公司依「公开 发行公司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处理准则」有关规定订定「背书保证作业程序」办理.唯如子公司设立於国外,则上述第十条条文中有关向经济部申请登记之公司 印鉴为背书保证专用印鉴,改采当地登记之公司印鉴为背书保证之专用印鉴. 第十三条:

(一)本公司之内部稽核人员应至少每季稽核背书保证作业程序及其执行情形, 如发现重大违规情事,应即以书面通知各监察人.

(二)本公司从事背书保证时应依规定程序办理,如发现重大违规情事,应视违 反情形对经理人及主办人员予以处分.

(三)本公司因情事变更,致背书保证对象不符本准则规定或金额超限时,应订 定改善计画,并依计画时程完成改善. 第十四条:本作业程序经董事会通过后,送各监察人并提报股东会同意.如有董事表示异议 且有记录或书面声明者,本公司应将其异议并送各监察人及提报股东会讨论,修 正时亦同. 本公司办理背书保证因业务需要,而有超过背书保证作业程序所订额度之必要且 符合公司背书保证作业程序所订条件者,应经董事会同意并由半数以上之董事对 公司超限可能产生之损失具名联保,并修正背书保证作业程序,报经股东会追认 之;

股东会不同意时,应订定计画於一定期限内销除超限部分. 本公司依前项规定将作业程序提报董事会讨论时,应充分考量各独立董事之意 -

4 - 见,并将其同意或反对之明确意见及反对之理由列入董事会记录. 第十五条:本作业程序所称母公司及子公司,应依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之规定认定 之.本公司财务报告系以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编制者,本作业程序所称之净值,系 指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规定之资产负债表归属於母公司业主之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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