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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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书保证作业程序 修订日期:102/06/17 第一条:凡本公司有关对外背书保证事项,均依本程序之规定施行之.

第二条:本程序所称背书保证,系指以本公司名义为票餐⑵比恕⒈呈槿恕⒈Vと嘶 通常之保证人之行为. 第三条:本程序所称背书保证内容如下:

(一) 融资背书保证,包括客票贴现融资、为他公司融资之目的所为之背书或保证、 为本公司融资之目的而另开立票璺墙鹑谑乱底鞅Vふ.

(二) 关税背书保证,系指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关关税事项所为之背书或保证.

(三) 其他背书保证,系指无法归类列入前二项之背书或保证事项. 公司提供动产或不动产为他公司借款之担保设定质权、抵押权者,亦应依本程序 规定办理. 第四条:背书保证之对象:

(一) 以与本公司业务有关之公司组织为围,必要时得要求提供担保品.

(二) 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三) 本公司与子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合并计算超过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资公 司. 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达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间,得为背书保证, 且其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 百分之百之公司间背书保证,不在此限. 第五条:条件: 合於第四条规定之公司,倘有下列情况,本公司仍不得予以背书保证:

(一) 有不利於本公司之行为者.

(二) 本公司对其背书保证已超过规定限额者.

(三) 有借款不良或债务纠纷信用记录不佳等记录者.

(四) 信誉风评不佳者. 第六条:背书保证之限额及授权: 以公司名义对其他公司背书保证之金额,及对单一企业之背书保证金额如下:

(一) 对外背书保证责任总额以不超过本公司最近期财务报告净值之百分之五十为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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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单一企业背书保证责任限额,以不超过本公司最近期财务报告净值之百分 之二十,并不得超过被担保企业最近期财务报告净值之百分三十为限.

(三) 因业务关系对企业背书保证,其累积保证金额以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年度与 其业务往来交易总额为限.

(四)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整体得为背书保证之总额为本公司及子公司整体净值之百 分之五十,对单一企业背书保证责任限额,以不超过本公司最近期财务报告净 值之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过被担保企业最近期财务报告净值之百分三十为 限.

(五) 本公司之子公司其背书保证金额不受本条限制.

(六)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订定整体得为背书保证之总额达本公司净值百分之五十以 上者,并应於股东会说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七) 办理背书保证事项时,应先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为之.已设立独立董事时,应 充分考量各独立董事之意见,并将其同意或反对之明确意见及反对之理由列入 董事会记录.为配合时效需要,得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一定限额内决行,并 於事后再报经董事会追认之,并将办理之有关情形报请股东会备查.

(八) 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达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规定为背书保 证前,并应提报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后始得办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 权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间背书保证,不在此限. 第七条:本公司办理背书保证或注销时,应由本公司财会单位述明被背书保证公司之名称、 承诺担保事项、风险评估结果、背书保证金额、取具担保品内容及解除背书保证责 任之条件与日期等,呈请董事长或董事会核准. 背书保证对象若为净值低於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之子公司,应依规定详细审查其背 书保证之必要性、合理性及该对象之风险评估外,并应明定其续后相关管控措施, 以管控背书保证所可能产生之风险,提案董事会决议后始得办理. 子公司股票无面额或每股面额非属新台币十元者,依前项规定计算之实收资本额, 应以股本加计资本公积-发行溢价之合计数为之. 第八条:本公司应就背书保证事项,建立备查簿,就背书保证公司之名称、承诺担保事项、 风险评估结果、背书保证金额、取具担保品内容及解除背书保证责任之条件与日期 等,详予登载备查簿. 第九条:本公司应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报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书保证余额. 本公司背书保证达下列标准之一者,应於事实发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内公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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