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08 |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如为不符合港股通、 创业板、退市整理期业务准入要求的投资者开通权限、 等.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 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如未明确告知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风险,或明确告知投资者高收益等误导性 的意见.
(三) 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如主动向保守型的投资者推介高风险的产品或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如主动向投资目标为短期投资的投资者推介长期的产品或服务.
(五) 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 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