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7-08

60 天内或相关缔 约方议定的更长时限内就补偿达成一致, 则货物被采取紧急措施 的一个或多个缔约方可采取具有与根据本条采取的紧急措施实 质相同贸易效果的关税措施. 此类关税措施可针对采取紧急措施 的缔约方的任何货物. 采取关税措施的缔约方应仅在实现实质相 同贸易效果所须的最短时间内采取关税措施. 进口缔约方提供贸 易补偿的义务和出口缔约方采取关税措施的权利应在紧急措施 终止时终止. 8. 一缔约方不得根据本条对受制于或即将受制于以下措施的 纺织品或服装采取或维持紧急措施:第6章(贸易救济)下的过渡 性保障措施或一缔约方根据《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 条或 WTO《保障措施协定》采取的保障措施. 9. 本条所指的调查应根据每一缔约方制定的程序开展.每一缔 约方均应在本协定生效时或在其发起调查前将此类程序通知其 他缔约方. 10. 每一缔约方应在其根据本条采取或维持紧急措施期间的任 何一年向其他缔约方提供有关此类措施的报告. 第4.4 条 合作 1. 每一缔约方应依照其法律和法规与其他缔约方进行合作,旨 在执行或支持执行各自有关纺织品或服装贸易违反海关法律行 为的措施, 包括保证根据本协定提出的获得优惠关税待遇的诉请 的准确性. 2.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其中可包括立法、行政、司法 或其他行动,以: (a) 执行其有关违反海关法律行为的法律、 法规和程序;

及(b) 在防止违反海关法律行为的法律、 法规和程序的执行方 面与进口缔约方开展合作. 3. 就第

2 款而言, 适当措施 指缔约方依照其法律、法规或程 序采取的措施,如: (a) 向其政府官员授予法定职权以履行本章下的义务;

(b) 使其执法官员能够确定和处理违反海关法律的行为;

(c) 规定或维持旨在威慑违反海关法律行为的刑事、民事 或行政处罚;

(d) 根据另一缔约方提出的包含相关事实的请求, 如其认为 在被请求缔约方领土内包括在被请求缔约方的自由贸 易区内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涉及纺织品或服装的违反 海关法律的行为,则采取适当执法措施;

以及 (e) 应请求,与另一缔约方合作,明确关于在被请求的缔 约方领土内包括在被请求的缔约方的自由贸易区内已 经发生或正在发生涉及纺织品或服装的违反海关法律 的行为的事实. 4. 如一缔约方掌握历史证据等相关事实,表明违反海关法律的 行为正在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则可要求另一缔约方提供信息. 5. 根据第

4 款提出的任何请求应以书面形式、电子或其他任何 可确认收讫的方式提出, 且应包含一份简要说明, 列出所涉事项、 所请求的合作内容、 表明存在违反海关法律行为的相关事实以及 可使被请求缔约方依照其法律和法规进行答复的充分信息. 6. 为增强缔约方间根据本条所进行的合作努力,以防止和处理 违反海关法律的行为,收到第

4 款下请求的缔约方,在遵守其法 律、法规和程序的前提下,包括与第 9.4 条所指保密性有关的法 律、法规和程序,应在收到依照第

5 款提出的请求后,向提出请 求的缔约方提供关于存在进口商、出口商或生产商、进口商、出 口商或生产商的货物或与本章有关事项的可获得信息. 信息可包 括任何可获得的通信、报告、提单、发票、订货合同或其他涉及 与该请求相关的法律或法规执行相关的信息. 7. 一缔约方可以纸质或电子方式提供被请求提供的信息. 8. 每一缔约方应为本章下的合作建立或设立联络点.每一缔约 方应在本协定的生效时将其联络点通知其他缔约方, 且应将随后 任何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其他缔约方. 第4.5 条 监督 1. 每一缔约方应建立或设立程序或做法以确定并处理纺织品 和服装的违反海关法律的行为. 可包括保证根据本协定提出的纺 织品或服装获得优惠关税待遇诉请的准确性的程序和做法. 2. 通过此类程序或做法,缔约方可收集或共享与纺织品或服装 有关的信息,用于风险管理目的. 3. 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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