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7-08
第4章纺织品和服装 第4.

1 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纺织品或服装指附件 A(纺织品和服装C特定原产地规则)中所列 货物. 违反海关法律行为指任何旨在规避一缔约方有关本协定中管理 与各缔约方之间纺织品和服装进出口条款的法律或法规的行为, 或具有该种效果的行为,特别是有关进出口限制或禁止、偷逃关 税、伪造货物进出口相关文件、欺诈或走私等违反海关法律或法 规的行为. 过渡期指自本协定在缔约方间生效起至进口缔约方根据本协定 为出口缔约方取消该货物进口关税之日后

5 年. 第4.2 条 原产地规则和有关事项 第4章的适用 1. 除非本章及其附件另有规定, 否则第

3 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 地程序)适用于纺织品和服装. 微量 2. 如因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未发生附件 A(纺织品和服 装C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适用税则归类改变, 导致附件 A(纺 织品和服装C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含一纺织品或服装无法成为原 产货物而归在第

61 章至

63 章之外, 但如全部此类材料的总重量 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百分之十, 则该纺织品或服装仍应视为原 产货物. 3. 一第

61 章至第

63 章的纺织品或服装,如因在生产组件过程 中所使用的纤维或纱线未发生附件A(纺织品和服装C特定原产地 规则)所规定的适用税则归类改变,而无法成为原产货物,但如 全部此类纤维或纱线的总重量未超过该组件总重量的百分之十, 则该纺织品或服装仍应视为原产货物. 4. 尽管有第

2 款和第

3 款,但如第

2 款所指一货物含有弹性纱 线, 或第

3 款所指一货物其决定货物税则归类的组件中含有弹性 纱线,只有在此类纱线是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领土内全部12 制成 的,该货物方可视为属于原产货物. 成套货物的待遇 5. 尽管有附件 A(纺织品和服装C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纺 织品和服装特定原产地规则,按照《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规则 三归为零售用成套货品的纺织品和服装不得视为原产货物, 除非 套内每一货物均为原产货物, 或套内非原产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 整套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十. 6. 就第

5 款而言: (a) 套内非原产货物的价值应与第

3 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 地程序)中非原产材料价值的计算方式相同;

及(b) 成套货物的价值应与第

3 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程序) 中货物价值的计算方式相同. 短缺清单的待遇 7. 每一缔约方应规定,为确定一货物是否属第

3 章第

2 条(c) 项下的原产货物, 附件 A(纺织品和服装C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附录 1(短缺清单)所列一材料属原产货物,条件是该材料满足附件 A(纺织品和服装C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附录 1(短缺清单)所详细列 明的所有要求,包括任何最终用途要求. 8. 如主张货物属于原产货物是基于货物中使用附件 A(纺织品 和服装C特定原产地规则)的附录 1(短缺清单)所列材料,则进口 缔约方可要求在进口文件中包含附件A(纺织品和服装C特定原产

1 为进一步明确,一缔约方不得将第

4 款解释为要求列在短缺清单上的材料由完全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领 土内制成的弹性纱线所生产.

2 就第

4 款而言,完全制成指自挤压出丝、带、薄膜或片起,包括拉成全定向丝,或将薄膜或片切成带, 或将所有纤维纺织成纱线,或两种工序,到制成成品纱线或合股纱线为止,所有生产流程和最终操作. 地规则)的附录 1(短缺清单)所列材料的原产地证书、 编号或描述. 9. 附件 A(纺织品和服装C特定原产地规则)的附录 1(短缺清单) 中标为暂定的非原产材料,在自本协定生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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