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9-07-08 |
努力采取现代化实验手段和利用电教手段辅助实验教 学,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节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 基本原理.经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未预习或检查不合格者 不得参加实验. 第二十九条 实验过程中,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验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 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要爱护公物,节约药品和材料.实验完毕后, 要按要求认真整理实验场地和实验台,经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三十条 实验结束后,学生应认真撰写实验报告,要求
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 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 交实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实验中心(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课不得迟 到、早退.违反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令其停止实验.
4 第三十二条 实验课一般不允许请假,如必须请假需经教师同意.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 处,缺做实验一般不予补做,成绩以零分计;
对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要另行安排时间补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请假缺做实验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需补做、重做者,应按材料成本 价交纳材料消耗费.
第四章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齐鲁理工学院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实验课的考核成绩,一般按优、 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进行评定,但在计算成绩和载入档案成绩单时,如需要转 换成百分制,可按下述标准进行换算:优秀
95 分,良好
84 分,中等
73 分,及格
62 分,不 及格
0 分. 第三十五条 单独设立实验课的实验成绩,可根据每次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定.如若进行 期末考试应在期末停课考试之前进行,实验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操作水平、实验结果 的正确性和创造能力等.最后评定总成绩时,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一般为 7:3. 第三十六条 不单独设课的实验考核内容应包括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动手能力、实验 记录、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实验成绩应根据上述情况综合评定. 如若实验课不单独进行考核, 可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中所占比例, 将实验成绩计 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七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未单独设课的实验缺课达三次及其以上者,单 独设课的实验缺课达 1/4 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或实验室应根据以上要求,制定适合本学科的实验考试或考核 办法,并具体实施、不断改进.
第五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和实验中心是实验教学管理的主体.各二级学院和实验中心应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