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9-07-08 |
32 学时以上、实验项目之间联系较强的课程,并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师资及设备条 件的实验,要单独设立实验课并列入正式教学计划.
2 第九条 各门实验课学时,应在教学计划表上填写清楚,单独设课的应列入课程目录. 第十条 凡校内暂时不能做的教学实验,需要到其它院校或单位进行时,可由二级学院 自行联系,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或实验中心(室)要制定实验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 实验装置的改进等)的计划、设计方案,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 实验教学内容,增开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和研究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 平.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和实验中心(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开放和实验室开 放.对课程内实验要逐步做到全天候向学生开放,并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 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 以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进行实验的主动性和 积极性,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 第十三条 实验室对学生开放后,实验中心(室)应安排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给予必要的 指导和管理,并有必要的人身和设备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一节 对实验中心(室)的要求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中心(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 验教材等实验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实验中心(室)承担的教学任务,应不低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 室评估标准》表中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即23040 人时数). 第十六条 实验中心(室)应对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进行认真准备,按要求开出实验,努 力做到基础课实验每组
1 人,技术基础课实验每组 1-2 人,专业课实验每组不超过
5 人,以 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实验仪器设备,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 利用率,提高实验的开出率. 第十八条 实验中心(室)要对实验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实验项目管理实行实验卡片(可 从网上下载)制,每个实验的卡片上应标明实验名称、面向专业、组数,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材料消耗量等,努力做到实验项目管理规范.各实验中心应积极建立计算 机项目管理数据库. 第十九条 实验中心(室)要按照学校实验室档案管理及信息上报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实 验中心(室)的任务、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归档保存 等工作.
3 第二十条 每轮实验结束后,实验室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征求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 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每学年末,各实验中心(室)要对照年度计划写出总结 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教务处,一份自己存档.
第二节 对教师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必须由具有指导实验资格的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对首 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试讲试做合格后方可指导实验. 任课教师必须参加所讲课程实验的巡视指导,解答实验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 检查仪器设备、 材料等是否完备. 对新开实验和本学期首开的实验, 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提 前进行试做,以保证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 讲明实验的目的、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注意观察学 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认真纠正或令其重做. 第二十五条 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实验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设备 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令其做出检查,按学校规 定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仔细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并及时返还学生,不得隐匿、销毁, 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令其重做.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 改革研究和实践, 不断改进实验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