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9-07-07
第1页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 DCN-1600671 投诉人: (1) I士打控股有限公司 MAYER BROWN JSM HOLDINGS LIMITED (2) I士打律师行 MAYER BROWN JSM 被投诉人: 叶小娥 争议域名: 注册服务机构: 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eName Technology Co.

,Ltd.) 1. 案件程序 本案 共有 两名 投诉 人,投诉 人一是I 士打 控股 有限 公司MAYER BROWN JSM HOLDINGS LIMITED,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主要营业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托 尔托拉罗德镇克雷格纽尔商会.投诉人二是I士打律师行 MAYER BROWN JSM,注 册地在香港,主要营业地在香港中环遮打道

10 号太子大厦 16-19 楼.投诉人一及 投诉人二以下合称为投诉人.投诉人在本程序中的授权代理人是李懿雯,其联络 地址是香港中环遮打道

10 号太子大厦 16-19 楼. 被投诉人是叶小娥,就投诉人所知,以及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的注册信息显 示,被投诉人的联络地址是中国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飞龙 588-2 号,电子信 箱是 chnfun@163.com. 第2页本案之争议域名是,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 代理机构均是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原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 福建省厦门软件园望海路

19 号603(邮政编码:361005).投诉人 WHOIS 查询结 果显示(见投诉书附件 1),被投诉人于

2014 年1月30 日注册了争议域名, 注册 介满日期为

2016 年1月30 日. 于2016 年1月25 日,投诉人依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CNNIC)

2014 年11 月21 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 法》),CNNIC

2014 年11 月21 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程序规则》)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2014 年11 月21 日生效实施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 办法〉补充规则》(《补充规则》), 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的中文投诉书, 并选择由一人专家组进行裁决.

2016 年1月26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域名注册机构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发电 邮,请求对方协助确认上述之争议域名是否经其注册,并提供争议域名注册人的 有关资料.同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去函投诉人确认收到有关争议域名的投诉, 并要求投诉人提交本案案件费用.函中亦知会投诉人已通知争议域名所属的注册 服务机构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关的域名投诉,并表示将在收到在注册服务 机构确认域名注册信息之后,对投诉书式进行格式审查. 同日稍后,注册机构随即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有关确认.根据资料显示,该 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名称是叶小娥,其联络地址是中国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飞 龙588-2 号,电子信箱是 chnfun@163.com.争议域名已经被锁定,最后一次信息 更新的时间为 2016-01-26 01:01:35.

2016 年1月28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去函投诉人确认收到有关案件费用,并且指 第3页出已对投诉人之域名投诉进行了形式审查,发现投诉书存在形式缺陷,要求投诉 人修正投诉书.

2016 年2月2日,投诉人以电子邮件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呈交已修改的域名投诉 书以及附件之修正本.

2016 年2月3日,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确认收悉本案修正后的投诉书后,随即向被 投诉人发出电子邮件,作为程序开始通知以及传送相关之投诉书及附件,并且根 据《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要求被投诉人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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