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07-07
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陕瑞律意字

2017 第49-2 号 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1 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陕瑞律意字

2017 第49-2 号致: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委托,担任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为公司本次 挂牌出具了陕瑞律意字

2017 第49 号 《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金合信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及陕瑞律意字

2017 第49-1 号《陕西瑞森律师 事务所关于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于

2017 年12 月27 日出具了《关于陕 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第 二次反馈意见》 ),本所律师现就《第二次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 项出具 《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金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 《补充 法律意见书

(二)》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的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补充或进一步说明.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或《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在内 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2、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 《法律意见书》中简称或用语的含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

3、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一 并使用, 且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公开转让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或单位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 任何解释或说明.

5、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一、《第二次反馈意见》第1条 根据前次反馈回复,公司业务涉及 智 慧军营 等项目、公司资质包含武器装备质量体系管理认证等证书.请主办券 商、律师核查(1)公司是否属于涉军、涉密类企事业单位;

(2)如属于涉军 类企事业单位,则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 牌条件使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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