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9-10
1 潮环建〔2018〕8号 关于潮州市承庆包装品有限公司年产2200吨 可发性聚苯乙烯系列包装产品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潮州市承庆包装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

2200 吨可发性聚苯乙烯系列包装产品 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

经研 究,批复如下:

一、潮州市承庆包装品有限公司年产

2200 吨可发性聚苯乙 烯系列包装产品生产项目位于潮州市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JN02-10-3 地块, 占地面积 13333.33 平方米, 建筑面积

14923 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生产车间、仓库、办公楼、 锅炉房等建筑物;

配套

20 台全自动节能型 EPS 成型机台、5 台 全自动节能型 EPS 大板成型机台、4 台全自动节能型 EPP 成型机 台等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可发性聚苯乙烯系列包装产品

2200 吨,其中 EPS(可发性聚苯乙烯)塑料包装品

2000 吨、EPP (可发性聚丙烯)新材料制品

200 吨.根据报告表的结论,在落 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和环保措施的前提下, 从环境 保护角度该项目可行.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应当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2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 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施工废水经处理 后回用,不外排;

施工弃土等须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随意 丢弃堆放;

施工场地应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确保施工厂界颗粒 物无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 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二)做好营运期废水的治理工作.项目冷却用水与锅炉用 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生活污水(含食堂含油废水)经处理达到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通过污水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 放量.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执行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的大 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锅炉废气经处理后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表2的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 放浓度限值;

员工食堂厨房油烟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 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应限值.

(四)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 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区标准.

(五) 项目应落实妥善的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措 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六)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定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 案,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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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园区实现集中供热后,项目用热必须采用园区集中供热 热源.

四、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 0.17 吨/ 年、氮氧化物 1.02 吨/年、颗粒物 0.01 吨/年(项目采用园区集 中供热热源之后,不再核拨上述三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指标), 非甲烷总烃 0.022 吨/年、苯乙烯 0.002 吨/年.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 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后, 应按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七、 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潮州市环保局环境 监察分局会同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环境保护监管部门负责.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2月12 日注:项目统一代码 2018-445102-29-02-801120 抄送: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深圳 市昱龙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共印发

8 份,其中潮州市承庆包装品有限公司

2 份,抄送单位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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