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7-07

4、请公司补充披露历次股权转让的对价及支付情况.请主办券 商及律师核查公司历史上有无股权代持情形、公司股权有无纠纷. 回复:

2006 年1月26 日,合海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郭永和将所持公司股权

400 万元分别转让给陈井平 150.80 万元、张依山 104.40 万元、季凤桂 104.40 万元、王旭林 40.40 万元,同意苏健将所持股

180 万元分别转让给王旭林 17.60 万元、施美华 104.40 万元、刘建华

58 万元. 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 "

第一节 基本情况" 之 "

三、 公司股东情况" 之"

(五) 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补充披露. "本次股权转让的对价为面值转让,陈井平、张依山、季凤桂、王旭林、 施美华、刘建华已于

2006 年2月20 日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

2012 年3月12 日,合海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王习和将原持有的合海 有限股权

1000 万元分别转让给张依山 435.60 万元、 施美华 435.60 万元、 王旭林 128.80 万元,王习和退出合海有限股东会. 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 "

第一节 基本情况" 之 "

三、 公司股东情况" 之"

(五) 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补充披露. "该股权转让主要系解决王习和分别代张依山、施美华、王旭林出资并持 有相应股权,不涉及股权转让的对价支付. "

2012 年3月12 日,合海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陈井平将原持有的合海 有限股权 370.80 万元分别转让给王旭林 113.20 万元、刘建华

242 万元、季凤桂 15.60 万元. 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 "

第一节 基本情况" 之 "

三、 公司股东情况" 之"

(五) 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补充披露. "本次股权转让的对价为面值转让,季凤桂、王旭林、刘建华已于

2012 年3月26 日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 经主办券商查验,合海有限存续期间,王习和于

2008 年对合海有限合计 1,000 万元的出资实系其分别代张依山、施美华、王旭林出资并持有相应股权. 该股权代持关系已于

2012 年通过王习和分别向张依山、施美华、王旭林转让所 持合海有限股权的方式予以解决. 就该次代持股及后续股权转让已经代持人和被 代持人的确认且公司各股东均无异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况.经查验, 自合海有限设立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日,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均合法合规,不存在潜 在纠纷情况. 根据公司现有股东出具的声明,其真实持有公司股权,不存在代持股情况, 不存在纠纷情况.

5、公司存在郭永和诉被告施美华、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决诉讼.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 (1)公司涉及未决诉讼产生的原 因、诉讼标的情况以及诉讼最新进展情况;

(2)公司涉及未决诉讼对 公司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对以下事项发 表意见: (1) 公司涉及未决诉讼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公司涉及未决诉讼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申报会 计师对公司涉及未决诉讼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股东个人债权纠纷

2014 年1月21 日,原告郭永和因合同纠纷起诉被告施美华、江苏合海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具体事实和案由如下: "郭永和原系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 年1月23 日, 郭永和与陈井平、张依山、王旭林、施美华、季凤桂、刘建华六人达成股权转让 协议,郭永和向上述六人转让全部公司股份,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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