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7-06

8 ― 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资格管 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认定机构申请办理 资质证变更手续.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 立的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的资质,但应当符合相 应的资质条件.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 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 册地的,由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 定资质. 第二十三条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 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 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 两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执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 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 资质证》 . ―

9 ―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或 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考 核.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 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 明;

(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 合. 第二十七条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达不到防雷装 置检测资质条件的, 由原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降低等级或撤销资质.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 政区域内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防 雷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 续、升级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 上气象主管机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 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10 ―

(一)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的;

(二)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

(三)防雷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 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的;

(四)防雷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的. 第三十条 鼓励防雷行业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实行行 业自律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政策、 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防雷装置 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资质等级情况公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 管理、信用信息等情况及时予以公布.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和 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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