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7-06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 知识和能力;

(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 1) .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法人所在地 ―

5 ―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 请防雷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表 2);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 原件及复印件;

(三)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表 3),取得《防雷装置检 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 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 件;

(四)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 请防雷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 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 《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见附表 4) 和 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三)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 ―

6 ― 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 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章 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可以 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 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 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 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应当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 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装置检测资 质评审专家库,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防雷装置检测资 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行 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 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但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 位. 通过认定的,认定机构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并在作 出认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未通过认定的, 认定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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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 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 准确,并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 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 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 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检测项目表 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资质认定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记入信 用档案并公示. 第二十一条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 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 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作出准予 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的决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 证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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