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7-06

4 个以上(含4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 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车和内燃观光车. 观光列车,是指具有

8 个以上(含8个)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由一个牵引车头 与一节或者多节车厢组合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列车和内燃 观光列车. 注1-2:本规程所指蓄电池观光列车的驱动方式为电动机,且其动力源为锂电池组. 1.2.3 适用范围 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1.3 特殊规定 1.3.1 使用路况和标志 场车行驶路面应当平坦硬实;

行驶路线中存在陡坡、长坡、急弯、窄道、深沟 TSG N0001―201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 ― 等特殊路况时,应当设置保护设施、警示标志和限速提示等. 1.3.2 观光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 3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下同)大于或者等于

6 人,但不得大于

23 人;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 10%(坡长小于 20m 的短坡除外). 1.3.3 观光列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 2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不得大于

72 人,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 小于或者等于

2 个,车厢总节数不得大于

3 节,每节车厢座位数为

20 个~35 个(含20 个和

35 个);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 4%(坡长小于 20m 的短坡除外).

2 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 2.1 基本要求 2.1.1 义务和责任 (1)制造单位对设计文件负责;

(2)从事场车制造、改造、修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书,方可在许可 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活动,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场车;

(3)场车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实施;

(4)境外制造且在境内使用的场车,由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型式备 案;

(5)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并且保证 有效运行;

(6)制造、改造与修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与 修理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对场车的安全性能负 责. 2.1.2 一般技术要求 (1)场车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和使用场所环境的要求;

(2)场车车身的技术状况应当能够保证驾驶人员的正常工作条件,并且具有良好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N0001―2017 ―

3 ― 的视野;

(3)场车的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置于场车的显著位置;

(4)观光车辆的轮距不得小于 1.15m;

(5)观光车辆乘客座椅上表面最低点(H 点)距地面的高度值不得小于 660mm;

(6)观光车辆所有车轮上均应当设置行车制动装置,并且由驾驶人员直接操纵;

(7)观光列车的牵引车头及每节车厢的车轮数,均应当大于或者等于

4 个. 2.2 设计 2.2.1 一般要求 (1)应当有完整、正确、统一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 计算书、设计图样、明细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主要参数表等;

(2)叉车应当留有安装车牌的位置,观光车辆应当留有安装前后车牌的位置,该 位置的尺寸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规定;

(3)观光车、观光列车的每节车厢应当设置有固定和存放灭火器的位置,并且便 于取用;

(4)观光车辆空载状态下的侧倾稳定角不小于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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