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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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 3.1 规划导向 3.1.1 优化城市生产空间、 生活空间、 生态空间布局, 合理安排各类功能用地, 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 3.1.2 促进城市新区土地使用功能的适度有效混合,提高城市新区活力,引导 新区健康有序发展,逐步迁建老城中心区交通量大的公共服务设施,疏解老城中心 区功能. 3.1.3 提高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效率,促进产城融合,节约集约 利用土地资源. 3.2 用地分类 3.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分类应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根据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实际需要,城市用 地分类增设5个中类、5个小类用地(表3-1). 表3-1 铜陵市新增建设用地分类及代号表 国标 大类 新增城市用地 类别代号 新增城市用 地类别名称 新增城市用地 类别表述 中类 小类 R Ra 其它居住用地 单独占地、具有特定用途的居住用 地Raa 学生公寓用地 位于校园外且单独占地的学生公 寓用地 Rab 老年公寓用地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具备相关配 套设施的居住用地 Rac 职工公寓用地 位于企业厂区外且单独占地的单 身职工公寓用地 A Aa 居住区级医养结合用地 集中设置、为居住区居民提供配套 服务的社区卫生中心和社区养老 院的混合用地 B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a 充电站用地 电动汽车充电站用地 Ba 企业总部用地 单独占地的工业企业管理办公用 地Bb 停车楼用地 单独占地的、经营性的停车楼 -

4 - M Ma 生产研发用地 为工业生产提供研究、 开发、 试验、 孵化等服务,独立布局的用地 U U3 安全设施用地 U3a 人防设施用地 城市人防设施用地 3.2.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性质原则上应分至中类, 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和基 础教育设施用地应在标明用地分类的同时注明具体设施名称. 3.2.3 地块用地性质一般以地块内建筑的主要用途作为判定的依据. 3.3 用地兼容 3.3.1 编制地块控规和规划条件,符合环境相容、公益保障、结构平衡和景观 协调条件的,可提出用地兼容规定. 3.3.2 用地兼容应符合表3-2规定.严禁 五线 用地兼容其它用地,严禁工 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相互兼容. 3.3.3 编制地块控规,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结合市场 需求,考虑城市建设的不确定性,对用地布局规划进行深化细化.在地块控规用地 布局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规划作出变更的,应符合表3-2规定. 3.3.4 尚未制定地块控规的、 或因上位规划修改等原因导致地块控规明显失效 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专题论证后,依据本通则编制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 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对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作变更的,应符合表3-2规定. 3.3.5 出具规划条件, 应依据地块控规中地块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和用地兼 容规定.若地块图则中未作出用地兼容规定的,地块条件不得提出用地兼容规定. 3.3.6 规划条件提出用地兼容规定的,应明确兼容比例.兼容比例指兼容用地 占地面积与该地块总占地面积的比例或兼容的计容建筑面积与该地块计容建筑面积 的比例.通过论证分析后,兼容比例在拟定规划条件应予以明确.兼容比例达100% 的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即转化为兼容用地性质. 3.3.7 具体地块兼容比例较高,经分析论证对地块控规确定的主导用地属性、 基础设施配置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启动地块控规调整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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