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7-06
(译文)来函档号:FH CR1/3231/13 传真:2877

5029 本函档号:LS/S/15/12-13(01) 电邮:wkan@legco.

gov.hk

电话:3919

3509 传真函件 (2136 3281) 香港添马添美道 2号 政府总部 东翼17楼 食物及o生局 食物及o生局首席助理秘书长 (食物)1 梁永恩先生 梁先生: 关於:《 2013年进出口 (一般)(修订)规 例》(2013年第25号法律公告 )(《 修订规例》)本人现正审研《修订规例》, 谨请阁下澄清下述事宜. "Powdered formula"的中文对应词 "Powdered formula"在 《修订规例》 的中文文本对应为 "配方粉".本部察悉,《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 132章,附属 法例 W)第4B(6)条及《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附表2第 15项的中文文本将"formula"(而非"powdered formula") 对应为 "配方粉 ". 谨请阁下考虑在中文文本将 "powdered formula"对应为 " 婴儿配方奶粉"是否较为恰当.根Cambridge Dictionaries Online, "formula"一词的其中一个涵义为可供婴儿食用的人造奶,以代替母乳. 立法会CB(2)747/12-13(02)号文件

2 "配方粉 "的定义 请就以下方面的"powdered formula" 的定义作出澄清?? (a) 在 "配 方粉"的 定义中加入"看 似是"这 个元素的原因.在《进出口 (一般)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 A)(《 进出口规例》)附 表 2第 1部所指明的所有其他物品的定义中,似乎未有包含 "看似是 "这个元素.我 们如何能够从外表断 定某些奶粉是供某个年龄的人食用或是否满足某些人的营养需要;

(b) 为何需要把定义伸延至 "类似奶的物质 ",请举例说明;

及(c) 把 "营 养需要"纳 入为"配 方粉"定 义中的元素的理.其他种类的供人食用的奶粉(例 如供长者或孕妇食用的奶粉)能 否满足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幼 儿 )的 部分营养需要?若这些奶粉是载於标签为供幼儿食用的配方粉的奶粉罐内又如何,这 些奶 粉会否看似是满足幼儿部分营 养需要的粉状的奶? 《 进出口条例》(第 60章)(下称"《 进出口条例》")第6D(3)条下的罪行除非取得豁免,否则任何人如 未有根督隹谔趵 第 3条发出的出口许可证而将配方粉输 出至香港以外地方,即触犯《进出口条例》第6D(3)条下的罪行.这项罪行是否为严格法 律责任罪行? 假设一名长者把超逾1.8公斤供长者食用的奶粉载於标签为供幼儿食用的配方粉的空奶粉罐内,并将这些奶粉罐输出香港以外地方而没有出口许可证.这人会否干犯《进出口条例》 第6D(3)条下的罪行? 自用需要的豁免 《进出口规例》新增的第 6(1D)条订明,若符合 (a)或(b)段 指明的条件,则《进出口条例》第6D(1)条不适用於作为离开香 港的年满16岁人士的私人随身行李而输出的配方粉(不 论成分组3合是否相同,亦不论载於多少个容器内). 鉴於在配方粉的定义并无提述 "成分组合 ",请 解释本条的 "成分组合 ...相同"的涵义及 提及"成分组合 ...相同"的原因. 请澄清《进出口规例》新增第 6(1D)(b)(ii)条所列"同行 " 一词的涵义.假设有两名人士 (X及Y)携同 1名幼儿离港,而 配方 粉是在X(年满16岁 )的 私人随身行李输出,但离港时实际上是Y抱著幼儿,这是否符合 "同行 "的要求? 谨请阁下於2013年 3月 5日办公时间结束前以中英文回覆.助理法律顾问 (简允仪)副本致:律政司 (致: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叶蕴玉女士 (以传真 发送:2869 1302)及高级政府律师施俊辉先生(以 传真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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