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3 号(修订本)利得税-利息收入的征税本指引旨在为纳税人及其授权代表提供资料及指导.

指 引本身并无法律约束力,亦不会影响任何人士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或法院提出反对或上诉的权利.本指引取代于1996 年10 月发出的指引.税务局局长刘麦懿明2004 年12 月 税务局

网址:www.ird.gov.hk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3 号 (修 订本)目录段数引言1非财务机构人士所赚取的利息2就财务机构赚取的利息而征收的利得税8双重课税宽免12 引言利息税是由1989 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起被废除.自此以后,只 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 行业或专业)的 人士所收取的利息才须依照利得税部课税.本执行指引载列了本局在对利息收入进行征税方面的意见.非财务机构人士所赚取的利息2. 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息才须缴付利得税.多年以来,本 局认为在决定产生利息或获得利息的地点方面,利 息起因的所在地几乎肯定地确定了其来源.本 质上,获 取利息的地点就是向借款人提供信贷的地方,亦即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以取得利息的地点,此 方法通常称为「 提供信贷」测 试方法.这 个看法是以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NZ) v. N V Philips Gloeilampenfabrieken,

10 ATD

435 和CIR v. Lever Brothers & Unilever Ltd (1946),

14 SATC

1 两宗案件的判决为基础的.3. 无论有关的贷款是用何种货币、债务人居住何处或债务人何处运用该资金,假 如利息的起因位于香港,利 息的来源便在香港.虽然重点一般都是放在提供信贷方面,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按揭,利 息的起因很可能是按揭本身.此 外 ,若 利息是一宗在香港进行的生意交易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则也算是源自香港,正 如一名香港制造商以延长赊货期售货予一名海外买家,在 该等情况下,利息亦为利润的一部分,并与生意利润本身一样,于香港产生(BR 20/75, IRBRD, vol.

1 第184 页和Studebaker Corporation of Australasia Limited v. C of T,

29 CLR 225). 4. 此外亦须注意,倘 贷款并非普通的货币贷款,「提供信贷测试方法」便 不适用.枢 密院在Orion Caribbean Limited v. CIR

4 HKTC

432 一案 中裁定,如纳税人透过借贷款项赚取利润,有关利润的来源须以经营测试方法判断,即「 要查看纳税人赚取有关利润的方式和地点」.就贷款业务而言,纳税人的业务一般涵盖借款及/或贷款等更广泛的活动.对 于此类业务,本 局将采用经营测试方法而非提供信贷测试方法来判断利息收入的来源.5. 至于一间公司被动地收取利息,会否被视作经营一项业务的问题,本局一直以来受IRC v. Korean Syndicate Ltd,

12 TC 181;

CIR v. The South Behar Railway Co Ltd.,

12 TC

657 和American Leaf Blending Co Sdn Bhd v. Director-General of Inland revenue [1978] STC

561 等案例所引导在法理上有以下的看法―? 一间公司纯粹收取利息不足以构成经营一项业务;

? 超越了「 纯粹被动地默许」界 线的行动可能构成经营一项业务;

? 在一段时间没有营业,不能否定一间公司仍然经营业务的事实.6. 在CIR v. Bartica Investment Ltd,

4 HKTC

129 一案中,该 公司将存款给予财务机构作为对销贷款的抵押,并且拥有投资及购买了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故该公司被裁定在香港经营业务.张 法官判决说,即 使不理会该公司拥有投资和购买股票的活动,其一直进行的存款和提供抵押等主营活动已足以构成经营一项业务.换 言之,该 公司的活动已超越了「 纯粹被动地默许」的 范围.该 个案的判定是取决于其本身的事实,有 别于涉及纯粹被动式收取利息的情况.有关裁决并无改变本局对法例的阐释和引用.7. 第15(1)(g)条把非法团人士以在香港经营业务的资金而收取的利息,当 作是因在香港经营业务而于香港产生的收入,并 且须缴交利得税.因 此 ,正 如业务上其它所有收入一样,利 息须按相同的基准征收利得税.此 外 ,就 托管款项所收取的利息,例 如从客户的有息信托户口所收取者,而该等利息在客户同意下可由业务(或 行业或专业)保 留 ,也 同样须缴交利得税.由 于该等入息是作为提供服务的代价而收取,故此是从该业务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及须根据税例第14 条 (如 案例CIR v. Messrs. Lau, Wong & Chan, Solicitors,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