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9-07-06

6 运行的,生态环境部门商请发改、能源、财政等部门对国家可再 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进行核减.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附则】垃圾焚烧厂应积极落实对自身排污状况开 展监测的法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月*日起施行.

7 附 垃圾焚烧厂焚烧系统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数据标记规则由垃圾焚烧厂对其焚烧系统及自动监控系统实时运行情况 的上传数据进行标记.垃圾焚烧厂负数据标记的主体责任.

一、数据标记内容

(一)一般情况下,默认焚烧系统和自动监控系统均正常 运行.

(二)数据标记.由垃圾焚烧厂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 统企业端(以下简称企业端)进行操作,包括焚烧系统工况标记 和自动监测异常标记. 焚烧系统工况标记包括:烘炉,启炉,停炉,停炉降温,停运,故障(包括焚烧炉、余热锅炉、脱酸装置、脱硝装置、活性 炭喷射装置和除尘装置的故障,焖炉压火和检修等)和事故;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包括:CEMS 维护(包括校准、故障和检 修等) 、炉温异常(包括不可抗因素导致的炉温不达标,以及测 点热电偶故障导致的数据缺失)和通讯中断.

(三)垃圾焚烧厂可根据生产计划和运行状况,将焚烧系统 工况提前录入企业端, 企业端将自动根据录入信息进行工况标记 及相应时段的异常数据标记. 当焚烧系统工况出现异常或自动监测数据出现联网异常、 零值、恒值、超量程以及超过污染物限值等情形时,垃圾焚烧厂应

8 当在

1 小时内进行数据标记. 未对超标异常的自动监测数据作出标记的,由生态环境部污 染源监控中心电子督办平台向垃圾焚烧厂发出电子督办单,并抄 送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垃圾焚烧厂在接到电子督办单后, 应当及时核实、排除故障,并在

6 小时内按操作提示如实填报完 成数据标记.

二、焚烧系统工况标记数据序列工艺特征要求 焚烧系统工况标记数据序列应呈现"停炉―停炉降温―(停运)―烘炉―启炉"或"故障或事故(―停炉―停炉降温―停运 ―烘炉―启炉) "的波动.

(一)标记为"烘炉"的数据序列,温度应从小于 400℃递 增至不小于 850℃且不得投入垃圾,常规情况下不应超过

12 小时,炉内耐火材料修复或改造后烘炉不应超过

168 小时;

(二) 标记为 "启炉" 的数据序列, 温度指标不应小于 850℃, 序列长度不应超过

4 小时;

(三) 标记为 "停炉" 的数据序列, 温度指标不应小于 850℃ 直至剩余垃圾完全燃尽;

(四)标记为"停炉降温"的数据序列,温度指标应从不小 于850℃递减至小于 300℃;

(五)标记为"故障"或"事故"的数据序列,长度不应超 过4小时;

(六)标记为"停运"的数据序列,烟气含氧量不应比该地 区空气含氧量低

2 个百分点以上;

(七)除焚烧炉"停运"外, 烟气净化系统应保持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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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标记为"炉温异常"的数据序列,应提供证明材料, 表明垃圾焚烧厂按照工艺或者技术条件已采取了延长发酵时间 等预处理、启动助燃系统、加大活性炭喷入量等针对性有效措施 控制二f英排放.属不可抗因素导致炉温不达标的,应与当地实 际气象条件等不可抗因素相符.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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