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9-07-06
1 附件

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 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 垃圾焚烧厂)达标排放,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使用,依法查 处超标违法排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污染源自 动监控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 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所有建成、正式投运并安装 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垃圾焚烧厂. 第三条【主体责任】垃圾焚烧厂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 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 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自 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 证据. 第四条【烟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重点排污 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 发2现垃圾焚烧厂在

1 个自然日内,任一排放口颗粒物、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有

1 项或

1 项以上自动监 测日均值超过表

1 或地方标准规定的日均值限值, 可以认定其烟 气污染物排放超标: 表1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日均值限值(mg/m3 )

1 颗粒物

20 2 氮氧化物(NOx)

250 3 二氧化硫(SO2)

80 4 氯化氢(HCl)

50 5 一氧化碳(CO)

80 同一垃圾焚烧厂在

1 个自然日内, 数个排放口出现上述情形 的,以数个违法行为论. 污染物自动监测日均值的计算执行 《污染物在线监控 (监测) 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212-2017) .自动监测设备应当按照量 值溯源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第五条【焚烧工艺不正常运行】垃圾焚烧厂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 确保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焚烧温度的热电偶测量均值不 低于 850℃.否则,可以认定为垃圾焚烧工艺不正常运行. 第六条【数据缺失】垃圾焚烧厂应当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 自动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设备因维护出现数据缺失的, 应当

1 小时内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标记. 本规定 第十二条"CEMS(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维护"豁免情形范围 外的数据缺失均可以认定为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3 第七条【取证要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应 当提取现场自动监测数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应当对提取过程进行拍照或者摄像,或采取其他方式 记录执法过程. 经现场核实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行为属实的, 执法人员应当 当场下达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现场调查取证材料分为必要证据和可收集证据. 必要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依法提取的热电偶测量均值数据、自动监测日均值超 标数据或数据缺失情况. 执法人员从现场自动监测设备提取的数据, 应当由垃圾焚烧 厂运营维护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可收集证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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