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07-05

(一)无论以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的形 式,还是以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提供者的 数量;

2 此处 领土 应与中巴自由贸易协定第

4 条和第

5 条中的定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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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 交易或资产总值;

(三)以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服务业 务总数或以指定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产出总量;

(四)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特 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可雇用的、提供具体服务所必需 且直接有关的自然人总数;

(五)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法律实体或 合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措施;

以及

(六)以限制外国股权最高百分比或限制单个或总体外 国投资总额的方式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第十五条 国民待遇

一、 对于列入减让表的部门,在遵守其中所列任何条 件和资格的前提下,缔约一方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 方面给予缔约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 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二、 缔约一方可通过对缔约另一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 者给予与其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形式上相同 或不同的待遇,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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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如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了竞争条件,与 缔约另一方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比,有利于缔约一 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则此类待遇应被视为较为不利的 待遇.

四、本条所作承诺不应要求任一缔约方补偿源于相关 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外国特色的任何固有竞争优势. 第十六条 附加承诺 缔约双方可就影响服务贸易、但根据第十四条(市场准 入)或第十五条(国民待遇)不需列入减让表的措施,包括 有关资格、标准或许可事项的措施,谈判承诺.此类承诺 应列入缔约一方减让表. 第十七条 具体承诺减让表

一、缔约双方应根据第十四条(市场准入)和第十五 条(国民待遇)和第十六条(附加承诺)做出的具体承诺 列在附件一的承诺表里.对于做出此类承诺的部门,每一 个减让表应当列明:

(一)市场准入的条款、限制和条件;

(二)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

(三)与附加承诺有关的承诺;

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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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适当时,此类承诺的实施时限和生效日期.

二、与第十四条(市场准入)和第十五条(国民待 遇)不一致的措施应列入与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有关的栏 目.

三、结束谈判后,缔约双方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应附在 本协定之后,并成为本协定组成部分. 第四部分 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联络点

一、缔约双方应指定联络点,以便利缔约双方就本协 定下的任何事务进行沟通,包括对本协定的执行和实施交 换信息.

二、应任一缔约方请求,被请求方的联络点应指定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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