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0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定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 国(巴基斯坦)政府(以下双方合称 缔约双方 ,一方称 缔约一方 );

致力于加深缔约双方的全天候友谊;

忆及二 OO 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两国总统见证下于 伊斯兰堡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 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

忆及《自由贸易协定》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除非缔约 双方另有议定,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谈判结束后进行服务 贸易的谈判 ,以逐步实现自由化,并取消缔约双方间存在 的实质上所有歧视,和(或)禁止针对服务贸易采取新的 或增加歧视性措施;

致力于加强缔约双方间的服务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竞 争力,并使缔约双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供给和销售多元 化;

认识到缔约双方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有权对其领土 内的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和采用新的法规;

协议如下:

2 第一部分 定义和范围 第一条 定义 《服务贸易总协定》 指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 总协定》;

措施 指缔约一方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 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 何其他形式;

人 指自然人或法人;

法人 指根据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组织的任何法人实 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还是政府所有, 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 协会1 .

另一缔约方的法人 指:

(一)根据该另一缔约方的法律组建或组织的、并在 该另一缔约方领土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法人;

(二)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 1.由该缔约方的自然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

或1根据本协定,为防止第三方的公司从本协定中获取利益,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注册的第三方 公司及其办事处、联络处、空壳公司、 皮包公司 均不属于缔约另一方的服务提供者.

3 2.由本款第

1 项确认的该另一缔约方的法人拥有或 控制的法人;

法人:

(一)由缔约一方的人所 拥有 ,如该缔约方的人实 际拥有的股本超过 50%;

(二)由缔约一方的人所 控制 ,如此类人拥有任命 大多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指导其活动的权力;

(三)与另一成员具有 附属 关系,如该法人控制该 另一人,或为该另一人所控制;

或该法人和该另一人为同 一人所控制. 服务的提供 包括服务的生产、分销、营销、销售和 交付. 商业存在 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 供服务而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组建、收购或维持一法人以及 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缔约一方的自然人 指居住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自然 人,且根据该缔约方的法律属该缔约方的国民. 服务 指除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以外的任何部门的服 务. 服务提供者 指提供服务的任何人. 服务贸易 指:

4

(一)自一方境内向另一方境内提供服务(跨境交 付);

(二)在一方境内向另一方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境外 消费);

(三)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境内以商业存在 方式提供服务(商业存在);

(四)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境内以自然人存 在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 第二条 范围和覆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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