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7-05

2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羽绒工业 指将鹅、 鸭的羽毛、 羽绒经水洗和高温烘干消毒工艺生产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 水洗羽毛绒产品,并将其作为填充料生产各种羽绒制品(包括各式羽绒服装及羽绒被、枕、 褥、垫、睡袋等)的工业. 羽绒工业包括以下三种企业类型:水洗羽毛绒加工企业,羽绒制品加工企业,水洗羽毛 绒与羽绒制品联合生产企业. 3.2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羽绒生产企业或设 施. 3.3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羽绒工业建设项 目. 3.4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水洗羽毛绒产品(含水率≤13%)的废 水排放量上限值.

3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09 年1月1日起至

2010 年6月30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 限值. 4.2 自2010 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2008 年8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 mg/L(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

7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 氨氮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 总氮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 总磷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动植物油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产品)

9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注: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适用于水洗羽毛绒加工企业和水洗羽毛绒与羽绒制品联合生产企业.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 mg/L(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 化学需氧量(CODCr)

8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 氨氮

1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 总氮

16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 总磷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动植物油

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产品)

6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注: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适用于水洗羽毛绒加工企业和水洗羽毛绒与羽绒制品联合生产企业.

4 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 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 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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