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7-05

三、第四根排 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按附录 B 规定计算. 5.2.4 去除率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 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计算方法见式(1). % Q ΣC Q -Σ Q ΣC η

100 C

1 1

2 2

1 1 ? ? ? ? ? 1) 式中: η ――处理设施的去除率,单位为百分比(%) ;

C1――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3 ) ;

Q1――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排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

3 /h) ;

C2――处理后的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3 ) ;

Q2――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

3 /h) .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去除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 处理前 , 最后一级出口为 处理后 进行计算;

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 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 量为 处理前 ,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 处理后 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 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 处理后 . 5.2.5 汽车整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应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按附录 C 规定计算. 表2 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限值 单位:g/m

2 车型范围 排放限值 说明 小汽车

35 指GB/T

15089 规定的 M1 类汽车 货车驾驶仓

55 指GB/T

15089 规定的 N1 类车(含驾驶仓) 、N

2、N3 类车的驾驶仓 货车、厢式货车

70 指GB/T

15089 规定的 N

2、N3 类车(不含驾驶仓) 客车

150 指GB/T

15089 规定的 M

2、M3 类车 注:根据GB/T 15089的规定,M

1、M

2、M

3、N

1、N

2、N3类车定义如下: M1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

9 座的载客汽车;

M2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 000 kg 的载客汽车;

M3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5 000 kg 的载客汽车;

N1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 500 kg 的载货汽车;

N2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 500 kg,但不超过

12 000 kg 的载货汽车;

N3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12 000 kg 的载货汽车. DB35/ 1783―2018

6 5.3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3.1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执行表

3、表4的规定. 表3 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

3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适用范围 10.0 船舶制造的船台涂装、飞机制造的整机涂装 非甲烷总烃 8.0 除船舶制造的船台涂装、飞机制造的整机涂装外的涂装工序 表4 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

3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适用范围 苯0.1 甲苯 0.6 二甲苯 0.2 乙酸乙酯 1.0 所有涉涂装工序的工业企业 甲醛 0.2 家具制造 4.0 船舶制造、飞机制造 非甲烷总烃 2.0 除船舶制造、飞机制造外涉涂装工序的工业企业 5.3.2 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待国家发布相应标准并实施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5.4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按附录D执行.

6 监测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HJ

819 等规定,建立企 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自行开展监测,保存 原始监测记录. 6.1.2 企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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