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05

电工、电器及其原辅材料、照明电器原辅材料、元器件、仪器设备的 销售;

生产和销售 LED 照明产品、LED 技术开发与服务;

照明系统的设计安 装,节能环保工程的承接和综合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 业务(以工商局核准为准)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2316 万股, 成立时向发起人 发行

8316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 67.52%,公司各发起人及其认购 股份数为: 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购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5 上虞市通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5,312.26 63.88 浙江省上虞市沥东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1,162.58 13.98 陈森洁 743.46 8.94 叶建庆 246.15 2.96 陈尧亮 246.15 2.96 陈吉庭 246.15 2.96 李汉军 206.24 2.48 吴峰 98.96 1.19 吴国明 54.05 0.65 合计 8,316

100 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时间为公司设立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5,210.293 万股, 现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145,210.293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 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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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 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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