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7-05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 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 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审核有关的报表、 凭证、 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 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 参加有关会议,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 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对违法违规和造 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 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 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检查和评 估的重点. 内部审计涵盖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 并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 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 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公司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 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二) 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三)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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