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9-07-04

29 《基本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 标准指引(试行)》

30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31 元指人民币 元5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瓦房店光阳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邦盛意字(2016)第11 号致:瓦房店光阳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挂牌并转让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委派律师收集证 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应当查阅的其他文件. 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 复核等方式,对本次挂牌并转让事宜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书面确认.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并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我国 现行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复核意见的 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 已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公司承诺并保证提供给本所的书面文件、陈述和材料等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并且无隐瞒、 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并且若文件材料为副本、

6 复印件或扫描件的, 该等文件资料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 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 关机构、 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提供的书面陈述,或者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检 索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挂牌并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并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贵公司在其为本次挂牌并转让所制作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在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经办本业务律师的基本情况如下: 崔宪涛律师,本所执业律师,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11101201210493638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 区彩和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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