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7-04

(二)教育救助 烈士子女、孤儿及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中的全日 制高职高专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

4000 元;

全日制本科学生 每人每学年补助

5000 元. 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工作 按照?关于调整上海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 女助学补贴标准的通知? (沪残联?2016?117 号)执行.

(三)精神病患者住院伙食费用 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员、特殊救济人员及其他特殊困难 家庭成员中的精神病患者在本市精神病院住院期间发生的 的伙食费用按医院相关规定结算. -

5 -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统筹机制,实现信 息共享,整合各类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中拾 遗补缺的作用.加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机构建设和管理,形 成帮困长效机制,筹集帮困资金,弘扬社会互助互济精神, 为社会困难群体提供应急性、临时性、项目性帮困救助.培 育和发展社会救助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推进社会救助社会 工作服务试点,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研究制定社会服务 项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财政 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加强慈善超市和经常性 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建设,规范运营与管理,为困难群众提供 款物帮扶. 各级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 的投入,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 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五、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向原审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 助、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及特殊救济生活补助的镇 (街道)社会救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救助机构审核 后,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批.

(二)烈士子女、孤儿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 救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救助机构审核后,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批.

(三)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精神病患者,由患者 -

6 - 家属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向镇(街道)社会救助机构 提出书面申请,社会救助机构会同居(村)委会、派出所审 核后,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批.

六、资金保障及管理

(一)区级承担的救助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镇 (街道)承担的救助资金由各镇(街道)负担.救助资金承 担比例为:经济薄弱镇(叶榭、泖港、新浜、石湖荡、小昆 山)各承担 30%,区级财政承担 70%;

其他镇(街道)各承 担40%,区级财政承担 60%.

(二)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和特殊救济人员在本 区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中的精神病患者在本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期间,实行 一站 式 医疗救助. 一站式 医疗救助资金由本区各定点公立 医疗机构先行记账,定期与区民政局进行结算;

事后医疗救 助每月由各镇(街道)社会救助机构负责结算.医疗救助资 金通过财力结算方式由区财政局与各镇(街道)政府(办事 处)结算.

(三)低保、低收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精神 病患者,特殊救济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在本市精神病院住院 期间发生的伙食费用由患者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 事处) 承担, 患者住院期间享受的生活补助金需委托给镇 (街道)社会救助机构代付伙食费.伙食费用由各镇(街道)社 会救助机构与区精神卫生中心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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