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2019-07-04
答: 经主办券商核查: (1) 报告期内

2014 年1月1日至

2014 年4月23 日, 实际控制人为魏志民,2014 年4月24 日之后魏志民配偶郭菊卉持有公司股权, 考虑到魏志民与郭菊卉系夫妻关系,且双方已经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根据 协议,各方应当在股份公司每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召开前,对该次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 审议事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投票;

各方同意在股份公 司董事、监事投票选举、高管提名及投票选举中保持一致;

各方应当共同向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提出提案,每一方均不会单独或联合他人向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提出未经过各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提案;

各方在履行其他股东(或 董事)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应保持一致行动.

故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魏志民单独一 人变更为由魏志民及其配偶组成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但该变化不属于公司实际控 制人的重大变化.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魏志民与郭菊卉合计持有公司 49.85%股份,第二大股东魏丽萍持有公司 9.55%股份.公司股权明晰,不存在潜在的股权 纠纷;

(2)公司管理层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为: 有限公司阶段 股份公司阶段 2013.01.01 至2014.04.15 2014.04.15 至2014.04.19 2014.04.19 至2015.07.09 2014.07.09 至2015.07.27 2015.07.27 至今 董事 魏志民 魏志民 魏志民、魏 丽萍、闫树 枝、 时凤霞、 赵勇琦 魏志民、 魏丽 萍、闫树枝、 时凤霞、 赵勇 琦 魏志民、 魏丽 萍、田桂芬、 时凤霞、 赵勇 琦 监事 闫树枝、 魏丽 萍 赵秀荣、魏丽 萍 赵秀荣、时 志伟、孙永 赵秀荣、 时志 伟、孙永 赵秀荣、 刘冬 斌、孟利华、 于国军、 刘L 高级管理 人员 魏志民、 时凤 霞 魏志民、时凤 霞 魏志民、时 凤霞、牛志 魏志民、 时凤 霞、冯亮 魏志民、 时凤 霞、冯亮 宏 经主办券商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的原因系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所建立和完善 董事会、 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等组织机构, 该等变化对公司经营没有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 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魏志民单独一人变更为由魏志民及其配偶组成 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组成的变化未对公司经营的持续性 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公司主营业务均为白云岩的开采、加工和 销售.公司业务的发展方向、业务具体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

(4)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 客户均为宣化及周边地区的混凝土搅拌站、 预拌砂浆站和工程施工公司,未发生重大变化;

(5)经主办券商核查,由于系增加魏志民配偶郭菊卉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公司收入、利润情 况产生实质影响;

综上所述,经主办券商核查后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魏志民单独一人变 更为由魏志民及其配偶组成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但该变化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的重大变化.对公司业务经营、公司治理、董监高变动、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未 产生重大影响.

2、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公司存在非货币出资情形.请主办券 商及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请核查公司历次出 资的缴纳、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验资情况,并就公司股 东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发表明确意见. (2)请核查出资履行程序、 出资形式及相应比例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出资程 序完备性和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答: (1)截至本反馈出具之日,公司只存在一次非货币出资情形,具体情况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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