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9-07-04
说明书 税务局所课征的税项指南2018 C

2019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税务局税务局所课征的税项指南本说明书是为不熟悉香港税务法例的人士而印制的,由于只属概略性质, 故对税例只作广泛的叙述.

如希望获得更详尽的资料,可浏览税务局网页 (

网址:www.ird.gov.hk )或参考有关法例. 目录 页数 香港税务

1 C

34 利得税

1 C

8 课税范围

1 C

2 评税的基础

2 非居港人士及为非居港人士

2 C

3 服务的代理人 豁免及扣除

3 C

5 税务优惠

5 C

6 亏损

7 折旧免税额

7 C

8 账簿及纪录

8 薪俸税

9 C

16 课税范围

9 评税的基础

9 C

10 丈夫与妻子的入息

10 获准的扣除项目

10 C

12 税率

13 税款宽减

13 示例

14 C

16 页数 物业税

17 课税范围

17 评税的基础

17 供业主用作商业用途的物业

17 免税额

18 C

21 个人入息课税

22 C

23 根据《税务条例》纳税人须负的义务(薪俸、

24 利得和物业税) 根据《税务条例》雇主须负的义务

25 填写报税表

26 可扣除的慈善捐款

26 双重课税宽免及数据交换安排

26 收税程序

27 C

28 其他税项

29 C

33 印花税

29 C

30 遗产税

31 博彩税

31 商业登记

31 C

32 酒店房租税

33 瞒税是一项刑事罪行

33 提交不真确报税表的后果

33 事先裁定

33 进一步资料

34 说明书 香港税务 《税务条例》 (第112 章)规定征收

3 种直接税.课税年度是由

4 月1日至翌年

3 月31 日. 《税务条例》规定征收的税项: 利得税 薪俸税 物业税 利得税 课税范围 凡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 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 伙商号、 信托人或团体, 均须缴税. 征税对象并无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别. 因此, 本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本港纳税,反过来说,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赚取利 润,则须在本港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本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本港的问题,主要是根 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香港及其他奉行普通法的法院所判决的税务案例. 以下各项均视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收入 : (1) 因在本港上映或使用电影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 何与该等胶卷、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2)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集 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表演者权利、*植物品种权利、秘密 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 如支付人可就 有关支出扣税的话, 则在海外使用或有权使用此等财产而收取的款 项亦包括在内.(加上星号[*]的项目适用于在

2018 年6月29 日或 之后支付或累算的款项)

1 (3)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动产,而收取租赁费、租金或其他类 似收费的款项. 由2008/09 课税年度开始,法团业务及非法团业务利得税税率分别为 16.5%及15%.自2018/19 课税年度起,合资格按两级税率课税的法团及非法团业务首

2 百万元应评税利润的税率分别降至 8.25%及7.5%. 缴交利得税的营商人士及有限公司可获宽减 2012/13 至2017/18 课税年度 最后评税 75%的税款,2012/13 及2013/14 课税年度每宗个案的减上限为$10,000, 2014/15 至2016/17 课税年度每宗个案的减上限均为$20,000,而2017/18 课税年度每 宗个案的减上限为$30,000. 评税的基础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而征收的. 对于按年结算账项的业 务,应评税利润是按照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结束的会计年度所赚得的利润计算.在有关课 税年度内,经营者须根据上一年度评定的利润缴纳一项暂缴税.当有关年度的利润在下 一年度评定后,首先会将已缴纳的暂缴税用以抵销该有关年度应缴纳的利得税,如有剩 余,则用以抵销下一年度的暂缴税. 就停止经营的业务,除了若干情况须特别处理外,一般来说,应评税利润 是根据上一课税年度基期结束以后至停止营业日期为止所赚得的利润计算. 非居港人士及为非居港人士服务的代理人 非居港人士如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 专业或业务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 香港的所有利润,均须缴税.此税项可直接向该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征收,而不论 该代理人有否实际收取所得利润.税务局并可由该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追回此项税款, 也可向代理人追讨.代理人必须由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保留足够款项,以备缴税. 非居港人士自前一页(1)及(2)分段所述获得款项,及非居港人士因非居港 艺人或运动员在香港以其艺人或运动员身分演出,而直接或间接收取款项或利益(例如 包税) ,均须缴税.此税项可以支付或以转账方式支付款项予上述非居港人士的香港人 士的名义征收.该名缴付或以转账方式缴付这些款项的人士,须在其付款或以转账方式 付款时从这些款项中扣起足够支付应缴税款的款额. 居港代销人须每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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