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7-04 |
3 个管道天然气企业的
5 个站点,瓶装液化气
31 个企业约
36 个站点,汽 车加气企业
14 个企业
18 个站点. 第二季度 现场抽样
6 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
5 个管道天然气企业的
8 个站点,瓶装液化气
31 个企业约
44 个站点,汽 车加气企业
14 个企业
20 个站点. 第三季度 现场抽样
7 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
4 个管道天然气企业的
5 个站点,瓶装液化气
31 个企业约
41 个站点,汽 车加气企业
14 个企业
20 个站点. 第四季度 现场抽样 ―
4 ―
8 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
2 个跨区管道天然气企业
5 个场站;
跨区瓶装液化 气6个企业
11 个站点;
跨区汽车加气企业
4 个企 业9个站点.非跨区经营 企业抽查不少于
4 个,不 少于
5 个场站、站点. 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生 产经营及供应保障秩 序情况;
重大节假日期 间安全及供应保障落 实情况.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 年11 月19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3 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 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 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 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不及时消 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及时组织消 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2 号)第三十八条 燃气 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对燃气经营活动进 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 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 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 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3、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2 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 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 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 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限期 整改. 第一季度 现场检查;
合 同执法部门 开展联合执 法 市质监局、 安监局、 交委.
9 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
2 个跨区管道天然气企业
6 个场站;
跨区瓶装液化 气5个企业
9 个站点;
跨 区汽车加气企业
3 个企业
8 个站点.非跨区经营企 业抽查不少于
5 个,不少 于7个场站、站点. 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生 产经营及供应保障秩 序情况;
落实安全生产 月安全宣传、 应急演练 等各项活动情况. 第二季度 现场检查;
合 同执法部门 开展联合执 法 交委
10 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
2 个跨区管道天然气企业
6 个场站;
跨区瓶装液化 气6个企业
12 个站点;
跨区汽车加气企业
4 个企 业9个站点.非跨区经营 企业抽查不少于
5 个,不 少于
9 个场站、站点. 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生 产经营及供应保障秩 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