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04

3 ;

Q 前―― 净化设施前的排风量,m

3 /h;

C 后―― 净化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mg/m

3 ;

Q 后―― 净化设施后的排风量,m

3 /h.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分 现有餐饮服务单位自2018年11月1日起, 新建餐饮服务单位自2018年6月8日起, 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 要求. 4.2 排放限值 4.2.1 餐饮业油烟、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限值和油烟去除效率按表1规定执行. 表1 餐饮服务单位油烟、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限值和油烟去除效率 单位:mg/m

3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位置 小型 中型 大型 油烟 1.5 1.0 1.0 排风管或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 ― 10.0 10.0 油烟去除效率(%) ≥90 ≥95 ― DB41/ 1604―2018

3 4.2.2 餐饮服务单位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异味)按GB 14554中二级标准限值20(无量纲)执行. 4.3 排放控制要求 4.3.1 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净化设施,并按HJ 544规定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 4.3.2 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油烟污染物应通过集排气系统收集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 4.3.3 未经任何净化设施处理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单位视同超标排放. 4.3.4 餐饮服务单位的集排气系统和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做清洗和更换维护记录,保留台账 备查. 4.3.5 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4.4 排放口 4.4.1 油烟污染物应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排放. 4.4.2 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 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

20 m,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居民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或人行通道.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采样位置和采样点 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物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测试孔、 采样平台以及排污口标志. 油烟污染物排放 口的采样位置和采样点设置按GB 18483的规定执行. 5.2 污染物测定方法 餐饮业油烟、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测定按表2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2 餐饮业油烟、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测定方法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油烟 餐饮油烟采样方法 金属滤筒吸收 餐饮油烟测定方法 红外分光光度法 便携式饮食油烟检测仪 GB

18483 GB

18483 HJ

2526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32 HJ/T

38 5.3 采样工况和采样频次 5.3.1 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采样时间应在其作业高峰期. 5.3.2 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

3 次,每次

10 min.进行采样时,3 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

1 个 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 25%,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 舍后,至少有

2 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应重新采样. 5.3.3 臭气浓度测定按 GB

14554 的规定执行. 5.4 结果分析与处理 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按式(2)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DB41/ 1604―2018

4 2) 式中: C基―― 基准风量的排放浓度,mg/m

3 ;

C测―― 实测排放浓度,mg/m

3 ;

Q测―― 实测排风量,m

3 /h;

Q基―― 单个基准灶头的排风量,以2000 m

3 /h计;

n ―― 采样期间投用的基准灶头数,个.

6 实施与监督 6.1 在任何情况下,餐饮服务单位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 监督检查时, 可采用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 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 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负责监督检 查. 6.3 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时,应执 行相应的国家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1/ 160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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