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04

8 ― 移送的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涉嫌安 全生产犯罪案件衔接过程中,原则上按照监管权限和监管职 责,实行同级移送、同级配合,不重复受理.跨行政区域案件 的移送或配合,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和 公安机关统一协调.上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可 以根据案情需要,实施指定管辖,下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 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办.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 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或者在《案 件移送书(回执) 》 (附件 4)上签字.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 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

24 小时内书面告知安全 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在

3 日内补正.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 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 见,由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公安机关 可以自行调查或初查.调查或初查应采取询问、查询、勘验、 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 施. 第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安全生 产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

3 日内进行审查, ―

9 ―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 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 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

7 日内 作出决定;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决定.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填写《不予立案 通知书》 (附件 5)送达移送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相 应退回案件材料. 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 当在接受案件后

24 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 通知移送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抄送同级人民检察 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

24 小时内退回移 送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所移送案件决定立案的,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涉案物品 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 可以在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商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机关代为保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物品的调取、使用及 ―

10 ― 鉴定等工作. 第十九条 对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 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在

3 日内将《撤销案件决定书》 (附件6)送达移送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并退回案卷材 料. 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可以同时提出书面建议. 有关撤销案件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 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 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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