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7-04

Zeitlinger, Vol. , No., pp.-.

第一章 伦理谘询理论与模式 或强制他人的合理决定.因而一个具有自律能力的个体,在不涉及其他人 的权益围内所作的决定,不可被其他人所排拒或抑制,否则即有损其作 为人格个体的尊严和价值,即被贬抑为其他人的工具或附庸.因此,自律 原则所要求的尊重当事人之自律决定,正是尊重当事人这种自身为目的价 值和地位.在康德的理论中,所有人原则上都是理性存有,但一个个体能 否实现出理性存有的自身作为目的的价值,则视其是否能依其理性能力来 作决定和行事.一般成年人是此种个体的典例子,因此通常被接受为具 有自律原则所保障的权利和受到尊重的待遇.这并不表示成年人不会有违 背其道德自律要求的行为,即作了不道德行为的时候,但并不因此而被否 定其作为个体人格的地位.当然,在一个人作出不道德行为时,他即侵犯 了其他人或生命的权益,而应受到相对的道德谴责和制裁.当行动者没有 办法表现出理性的行为能力时,例如当事人昏迷、成为植物人,或精神失 常、未成年、严重老化等,其自律的权利会受到剥夺,而不受到相对的尊 重.当然,这并非表示在这种情况下的个体不再是理性存有,或者可被无 限制的利用或伤害.因此,在康德意义的自律概念下,剥夺当事人的自律 权利正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或其他相干的人或生命,不致被其不理性的决定 所伤害.然而,在合理解除当事人的自律权利时,代理人所作的决定必须 以当事人的最佳利益,即不伤害和仁爱原则为基本的指导原则.换言之, 当事人的理性决定才是其决定被尊重与接受的主要关键.对当事人明显有 伤害或严重伤害的决定,其他人有理由加以否决或拒绝执行.当然,其中 可以容许当事人有其独有的价值偏好,而不必与其他人相同或一致.此一 理论背景提供一个个体免受社会组织和制度的不当干涉,在解除传统社会 和制度对个人或弱势族群的不公平对待和剥削方面,具有不可磨灭的贡 献.在医疗体制中,对病人的权益也发挥巨大的保障功能. 康德的自律原则主要指人类的道德行为特质和价值,其理论并非意味 医疗伦理谘询理论与实务 是一种个人主义的理论所主张的一种个人权利.道德上的自律结合个人主 义,主要是现代西方社会政治发展的结果,特别是对个体自主和自由的论 述,后者也与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相关和作了某种组合.因此,在 医疗伦理当代论述下的自律原则所意指的不必是康德原有的主张或, 很多时候衍生多种甚至是不相容的不同意涵.用於医疗情境中,此原则在 不同学派和学者之论述下,其主要共同内容大体上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或 自我决定(self-determination),特别是强调当事人的决定在其切身的医疗 选择上,不应受其他人的影响或阻挠.而且,当事人的决定即是最后的, 不容许任何其他人的挑战,纵使其选取可能违反其最佳利益或不理性,除 非有理由相信当事人在作出决定时不具有行为能力.然而,这一构想不但 与康德自律理论应有的内涵不完全相应,且缺少了其主要的普遍和理性表 现的前提.更重要的是,当代这种自律原则所意涵的自由个人主义,并不 能在理论上或实践上符合当事人作为真实个体人格的特质.其中最为学者 批判的是,这种自律的构想假定一个人是可以与其他所有人完全分隔而独 立的存有,与其他人纯是一种自愿合约式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可以随意舍 离而不影响其自身同一性或自我认同.但是,一个个体人格的自我同一性 不可避免地与其他非自愿结合的关系具有不可分的关系,特别是家庭中的 父母子女和兄弟姊妹的关系.这种家庭关系在个人生长发展中实伴随我们 的人格同一性成为不可分的部分.在这一方面,每个家庭成员可说是由於 共同分享生命的历史,成为互相依靠互为主体的成员,在感情上、价值 上、心理上、人格上成为互相依靠不可分割的整体.当然,在某些极端情 况下,一个人可以与家人断然分离,或采取不同的价值观,但其人格同一 性仍不可避免的具有相互影响的深层结构.进一步,透过自愿结合,如婚 姻、结义或共同生活,相关的人所具有的亲密关系也可以成为我们人格 同一性不可分的部分,虽然这种关系可以透过自愿解除而免去相互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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