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9-07-04

2 核电厂所在省的核应急组织及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 核电厂所在省的核应急组织及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按国 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及各自经批准的应急预案进行.两者的应急 准备应为各自所需的应急响应能力提供保证, 并应保证两者应急响应 的相互衔接和协调. 4.

3 应急准备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国家、省及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应充分利用现有组织机 构、人员、设施和设备,努力提高核应急准备资金的使用效益,并使 核应急准备工作与有关发展规划相结合.

5 应急响应 5.

1 核电厂应急响应基本程序和响应活动 5.1.1 核电厂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时,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组织 进入有准备的状态,采取缓解措施,并向场外通告;

省核应急组织和 国家核应急办及时报告情况,加强值班. 5.1.2 核电厂进入厂房应急状态时,营运单位应实施应急预案, 采取措施使核电厂恢复安全状态,同时按规定向场外报告事故的情 况;

省核应急组织启动省级核应急指挥中心,及时报告情况,有关省 级应急专业组进入待命状态;

国家核应急办启动国家核应急响应中 心,按规定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专家通报情况, 加强与营运单位的联系,并做好实施应急支援准备. 5.1.3 核电厂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时,营运单位实施应急预案,采 取措施使核电厂恢复安全状态,撤离场内非重要人员,按规定向场外 报告事故情况,在核电厂附近的场外区域实施辐射监测;

省核应急组 织有关领导到省应急中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 向国家核应急办报告有 关情况,各应急专业组进入待命状态,并根据需要开始行动;

国家核 应急办按规定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 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实施紧 急支援的准备,国家核应急协调委领导进入国家核应急响应中心,及 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 5.l.4 当发生严重核事故,需要进入场外应急(总体应急)状态 时, 核电厂营运单位向省核应急组织及时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的建 议;

省核应急组织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提出请求批准进入场外应急状 态的报告;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审批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在事故情景十 分危急时,省核应急组织可先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尔后立即向国 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进入场外 应急状态,必要时请求协调应急响应. 5.l.5 当事故辐射后果影响或可能影响邻近省时,由核电厂所在 省的核应急组织负责向有关省政府通报事故情况,并提出相应建议;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负责指导有关省政府采取适当措施. 5.l.6 当核电厂营运单位和省核应急组织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 国家支援时,由国家核应急办根据支援请求按规定的程序报批,通知 和要求被调用力量的单位及其上级部门,组织实施支援.可能需要提 供的支援包括:辐射监测、气象资料、事故后果评价、工程检验、医 疗救治、交通支援等.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 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等,均按批准的应急预案执行. 5.l.7 对核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 信息渠道、信息分类和信息发布等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5.l.8 当核事故的辐射影响可能或已经超越国界,按《及早通报 核事故公约》的要求实施通报. 5.l.9 当事故得到缓解, 已恢复到安全状态, 终止场外应急状态. 核电厂营运单位和省政府组织各自的恢复工作.按《及早通报核事故 公约》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供有关终止应急状态的信息. 5.2 其他核设施、核活动核事故及影响境内的境外核事故与核 动力卫星事故的应急响应 5.2.1 其他核设施、 核活动核事故及其他辐射紧急情况的应急响 应 核燃料循环设施和研究堆等其他核设施、 核活动核事故及其他辐 射紧急情况的应急响应参照本预案执行. 5.2.2 我国台湾省核事故时的应急响应 我国台湾省发生核事故可能或已经对大陆造成辐射影响时, 参照 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和执行程序组织应急响应. 涉及台湾省核事故的国际通报及紧急援助的有关事宜, 按我国外 交部与国际原子能机构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