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07-03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规划,约定将业主共有的绿地、 空地、露台等赠与买受人或者由买受人专用,或者约定出卖人 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属于违反物权法第七十条、七十六条 的规定,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十

二、 出卖人为套取贷款与他人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 应当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买卖合 同无效. -

5 - 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买卖合同虚假,仍然与买 受人签订房屋担保贷款合同的,该贷款合同亦属虚假,应当认 定无效.该贷款合同关系实际存在于金融机构与出卖人之间, 合同效力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十

三、一方当事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的 担保的,应当举证证明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存在. 当事人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出 借人主张就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出借 人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处理. 当事人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双 方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借款人以不存在真实的买卖 合同关系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房屋的,人民法院应 当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返还借款本息与房屋过户登记 时或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房屋价值的差额. 十

四、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以房款抵偿其他债 务,一方当事人以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由主张合 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债务人未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债权人 请求解除合同,按照原约定清偿债务的,应予支持. -

6 - 债务人举证证明所抵销的债务中存在非法高额利息的,应 当扣除该部分利息. 一方请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 撤销协议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审查. 当事人通过以房抵债协议逃避债务,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的,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十

五、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对协议中 涉及确认债权人对未登记在其名下的抵债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内 容,应当不予确认,但可以确认当事人在约定时间办理抵债房 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内容. 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应当根 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第16 条的规定审查. 十

六、当事人在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保障性住 房,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或者民法总则第一百五 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十

七、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第八次全 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9 条的规 定处理.向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出卖宅基地上 房屋,合同被认定无效,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因房地产价格 -

7 - 上涨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 土地升值或者拆迁补偿所获利益,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十

八、当事人在提交登记机关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虚构交易 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一方请求按照真实的交易价格履行合 同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在提交登记机关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虚构交易价格, 登记机关按照真实价格核算或者追缴税费, 导致交易税费增加, 对增加部分税费的负担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一般由当事人 按照法律规定负担. 十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