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7-03

以及(iii) 行政长官必须先谘询证监会主席.政府只会在最迫切和特殊的情况下才会援用这条文作为最后途径,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在过程中会考虑当时的各种情况,包括证监会是否有任何重大失职;

会否影响香港金融市场的稳定或损害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

证监会须采取补救行动的紧急程度,以及是否已就当时的情况有效地采取其他制衡措施.9. 我们的政策意向是维持现状,即假如行政长官拟向证监会发出第11 条所订明的指示,他必须先徵询证监会主席的意见.作为证监会的首长,主席有责任领导证监会制定整体工作方向、政策和策略,以及监察执行管理层落实董事局议定的策略目标.我们认为,行政长官在发出书面指示以达致证监会的规管目标或执行该会任何职能前,徵询证监会主席的意见,是合适的做法.主席可视乎有关情况和事情的紧急程度,徵询证监会董事局其他成员的意见.10. 行政长官根11 条发出的书面指示,必须是与达致证监会任何规管目标或执行该会任何职能有关.如上文第4至5段所述,主席是证监会的一部份,须与证监会其他成员共同执行及履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的证监会法定职能;

执行赋予主席的法定职能;

以及与证监会成员共同履行不得转授的证监会职能.根锰跷姆⒊龅闹甘,对证监会所有成员(包括无论是执行或非执行性质的主席)以及由-7-该会聘用以协助证监会推行其目标及履行其职能的人士,均具有约束力.11. 至於如何执行第11 条,值得留意的是,自证监会於一九八九年成立来,当局从未援用第11 条.由於根11 条发出的书面指示是向证监会发出,该书面指示必须让证监会成员(即董事局)知悉,并负责执行有关指示(特别是当该指示属证监会不得转授的职能);

或指令证监会聘用的人士执行有关指示(因大部份证监会的职能可转授予或由个别董事及其下属执行).(ii)&

(iii) 由主席及一名非执行董事签署证监会的财务报表―第 15(2)(b) 条;

以及由主席及至少一名非执行董事签署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财务报表―第240(4)条12. 分拆建议不会影响这两条条文,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中签署财务报表,旨在认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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