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7-03

2005 年证券及期货(修 订 )条 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次会议的跟进事项本文件提交有关法案委员会在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次会议上要求的资料.

(a) 要求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供以下资料:(i) 证监会的内部操守准则;

(ii) 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的角色及职责区分的现行安排;

(iii) 该等安排如何应用於未来主席及行政总裁;

以及(iv) 如何公布职责区分安排.2. 证监会执行管理层的回覆载於附件A. 政府当局的意见3. 作为证监会的首长,证监会主席的独立性至为重要.证监会内部操守准则内各项有关保密责任、利益冲突、个人投资及防止贿赂等规定(包括有关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对现任主席还是对未来主席,都具有约束力1.除该操守准则外,当局还会藉实施其他条例,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防止贿赂条例》的法律规定,确保未来主席的独立性;

未来主席并须在任命生效前同意遵守以下规定:(i) 不得担任香港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

1该操守准则对证监会人员、包括主席在内的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都具有约束力.-2-(ii) 不得於上市公司的任何主要业务活动中,有重大利益或涉及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大商业交易;

亦不得与任何参与受证监会规管其活动的人士或机构有任何重大利益或重大商业交易.4. 有关分拆职位后的主席及行政总裁的角色及职责区分,我们已在提交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的文件(立法会CB(1)177/04-05(01)及CB(1)880/04-05(08)号文件)及 二零零五年三月九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中,概述基本的原则.如《2005 年证券及期货(修 订 )条 例草案》获得通过,证监会董事局2会拟备及通过有关职责区分的细节.我们预期有关安排会大致如下:(a) 未来主席原则上会担任非执行角色,以便免除他需要进行日常的运作及规管工作,使主席可专注制定证监会的整体工作方向、政策、工作纲领、策略和制定优先次序;

增强董事局的效能;

监察执行管理层在落实董事局所议定的策略目标;

以及代表证监会与本地和国际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关团体联系.一如现任主席,未来主席会继续履行上述职能及《证券及期货条例》内规定的各项法定职能(见 下文第7至17 段). (b) 每名执行董事会继续对其分部负起管理责任(见附件A证监会在问题1(b)第5段的回应). 至於行政总裁的角色,行政总裁会负起整体行政管理职责,包括:(i) 推行经证监会董事局议定的目标、政策及策略;

(ii) 定期向董事局提供适当、适时和高质素的资讯;

2《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2第1部第1条订明,证监会由一名主席及众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组成.本文件使用 董事局 一词,以区分证监会与其雇员或人员.-3-(iii) 通知主席及董事局所有对证监会有重大影响的事宜,并徵询主席及董事局的意见;

(iv) 订定和执行由董事局议定的策略目标;

以及(v) 督导其他执行董事的工作,并监督证监会日常的运作及规管工作,确保证监会具备所需的人手、财务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以履行其使命.以上职能都是现任主席目前所履行的职能.待这些职能转移至行政总裁后,未来主席将可专注於证监会整体工作方向、政策及策略的制订工作.(c) 至於非执行董事,他们会继续担当独立的角色,监察证监会的执行职能(见 附件A证监会在问题1(b)第10 段的回应). (d) 按照政府的政策意向,未来主席原则上属非执行性质,但主席(及非执行董事)作为证监会的一份子,会继续执行及履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的证监会法定职能,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2第2部所载的不得转授的职能(附件B) , 以及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中特别赋予主席的法定职能.所有重要政策都会像现时一样,继续交由证监会董事局在每月举行的会议及按需要额外召开的会议上讨论及审批.董事局会继续履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不得转授的职能,并会继续获得有关证监会财政状况的汇报及每月财务报表.各分部人员亦会继续在有需要时出席董事局会议,解释政策建议及报告重要的运作及规管事宜.5. 我们知悉证监会有一些关注,担心未来主席对个别个案的规管详情没有实际认识,因而可能无法履行其职责(见 附件A证监会的回应第7页). 政府当局藉此重申,按照政府的政策意向,未来主席原则上担任非执行角色,-4-以便免除他/她须进行日常的运作及规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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