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9-07-03
2016 年8月31 日 星期三 Tel: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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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ncenet.cn 周刊 农业 AGRICULTURE 主编: 李晨 编辑: 秦志伟 校对: 傅克伟 E-mail: nkcm@stimes.cn 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正经历 着如火如荼的改革探索.而广大 农村女性成为土地相关产权的弱 势群体. 现实中, 农村女性自身土 地权益经常受到不平等对待. 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是一 个权利束, 包括分配、 占有、 使用 等权能, 同时也拥有部分收益和 处分权. 农村女性土地权益受侵 集中表现在农地承包权受限、 宅 基地产权不公及土地产权重构 过程中的权益失衡.笔者发现, 未婚、 招婿、 外嫁、 离婚、 丧偶等 不同身份属性的农村女性会遭 遇对不同权能利益的侵害. 一是未婚女与招婿女土地 分配权先天性残缺.现实中, 对 于未婚女性, 在分配土地时也常 被区别对待, 获取权缺失.二是 离异丧偶女宅土地占有和使用 权难保障. 离婚丧偶女性土地权 利受到的侵害最为显著, 她们往 往被剥夺原享有的土地权利, 甚 至直接被赶出家门. 甚至有村庄 规定, 丧偶女性只能将权益转给 儿子,或者村集体将土地收回, 不能转给女儿. 三是外嫁女土地 增值收益权难实现. 农村土地相 关增值收益权所产生的纠纷多 发生于被征地、 新村开发等情况 下的出嫁女性身上. 对于嫁到外 村或者城镇的女性, 当涉及到土 地的租金收益、土地的股份分 红、 征地补偿、 拆迁安置房分配 或宅基地置换等和经济利益相 关的收益性事件时, 所引发的利 益纠纷也较多. 四是女性宅基地 家庭内部处分权难兼顾. 除了男 女有别外, 典型的是出嫁女回娘 家请求分割土地财产的纠纷在 农村地区比比皆是. 尽管历史文化与风俗顽疾 致使女性土地权益受侵, 更应该 引起注意的是, 当前制度的残缺 和政策的忽视. 第一, 宗族文化、 社会不良习俗的渗透对女性 权益的保障形成巨大的反作用力. 重男轻女 、 父权、 夫权、 男尊女卑逻辑深重. 另外, 人多地少的现 实矛盾下, 存在既有利益格局, 女性土地权益保障 阻力重重. 第二,农村女性对村庄社会治理事务参与性 较低, 往往无法为自身争取更多的权益. 更加令人 担忧的是, 农村女性往往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知识 缺乏, 产权观念空缺, 难以主张自己的权益, 缺乏 维权意识. 即使想争取权益, 也因缺乏维权诉讼的 能力、舆论的压力和相对高昂的诉讼成本而难以 成功. 第三, 立法不够全面和深入, 缺乏对女性的单 独关注, 土地立法缺乏社会性别意识, 性别中立难 以实现. 笔者发现, 在对相关女性土地权益受侵案 件上, 法院判决缺乏相对统一的依据, 拥有较大的 自由裁量权.在政策制度方面也存在很多模糊之 处和缺陷. 政策执行和保障不力, 缺乏有效的救济 渠道, 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 法院和政府往往 互相踢皮球, 都不愿处理这一棘手的问题, 人为选 择性忽视. 笔者认为,农村女性土地权益受侵问题不能 独立看待, 要想解决这一问题, 维护女性的合法权 益, 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在当下农地制度改革方面需要独立对待 女性土地权益保护和实现问题.将户籍制度与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分离,婚姻变动可以导致户籍 变更,女性土地权益需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作 为基础保障. 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制度, 在农村帮助 实行夫妻共有财产登记,规范农村家庭内部土地财 产关系. 建立村规民约的审查、 管理、 监督机制, 村民 自治和村规民约应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为标准, 并 辅以相应的监督、 审查, 尽量避免由于村规民约的地 方性和独立性而造成与法律乃至宪法的冲突,对基 层组织的决策过程加以规范. 其次, 灵活立法, 从内容和形式上对女性土地 权利进行立法保护. 立法中要对个体权益进行明确 的定义和保护, 突出土地权益的男女平等, 包括立 法和执法的过程中, 以及政府和社会的角度.将社 会性别视角贯彻于立法和执法中,提高性别敏感 性, 对女性的土地权益进行倾向性的保护, 明确其 在土地中的主体资格, 健全、 细化相关法律法规, 如 明确保证出嫁女性、 离婚丧偶女性原享有的土地权 益.完善司法救济, 为仲裁、 诉讼手段提供便利, 消 除法律漏洞, 为女性的土地权益保障提供公平的法 律背景.建议出台相关 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保障的 指导意见 , 助力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保障. 再次, 整合社会资源, 提供社会服务, 多角度进 行保障. 建立失地女性社保体系, 如失地女性保险、 住房补贴、 救助基金、 非农产业就业等社会救济. 从 对农村女性土地权益受侵的审判材料上看, 女性土 地权益受侵案件的收集证据和证人证明等方面始 终处于劣势, 女性的娘家人很少参与到其婚后的家 庭事务乃至离异丧偶后的土地产权纠纷, 更很少能 真正有效地帮助女性赢得诉讼, 成功维权.我们需 要重视女性维权组织的作用, 可建立农村女性互助 机构和组织,加强妇联在农村的建设和日常工作, 对司法部门、 行政部门进行民主监督, 如从上世纪 九十年代初就开始抗争的广东 外嫁女运动 就通 过社会的渠道向政府施压, 推动问题的解决. 最后, 加大女性土地权益在农村地区的宣传, 引导先进的文化和社会观念.要建立新的宣传体 系, 加强对男女平等、 性别文化及相关法律意识和 知识的宣传, 增强女性的法律意识、 维权意识, 加 深村民对 公平、 产权、 村民待遇 等的理解.鼓励 女性参加村级事务管理, 提高女性的参政比例, 维 护女性的政治权利.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 中国土地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 应重点保护农村女性的土地权益姻王健申雪婧无鱼可捕促结构调整 姻本报记者 张晴丹 可捕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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