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7-02
1 餐饮业及同类场所油烟、黑烟和异味污染控制指引

1 一般原则 1.

1 考虑到污染预防的原则 ,餐饮业及同类场所的设立应考虑到避免对附近 易受影响的地方(如住宅楼宇等)和居民构成影响.故建议於场所设立之 前,应对附近的环境进行适当的评估,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 以保障空气质素和避免日后场所运作时引致投诉. 1.2 由场所排放至空气中的所有排放物不应导致空气污染的问题,包括不应 含有明显可见的油烟、煮食炉排放的飞灰微粒和造成滋扰的异味等. 1.3 黑烟的排放不应在任何四小时的期间内超过六分钟;

或在任何时间内连 续超过三分钟.排放黑烟是指排放力高文

图表一号阴暗色一样黑或更 黑的烟雾.

2 排放口的设计 2.1 经适当处理后的废气应由特定的排放口排出,排放口的设置应充份考虑 到避免对附近居民造成影响,故应与最接近且对空气污染有强烈感应 的地方(如住宅楼宇)和居民保持足够的空间距离,且应设在通风良好, 排放物能够不受阻挡地得到充份扩散的位置,并避免将排放口设在大 厦天井、窄巷等位置. 2.2 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 ,油烟排放口应优先考虑设於场所所在建筑物的天 面层,并安装在有利於气体的扩散的位置,但应考虑到避免对相连或 邻近建筑物造成影响.对於拟设於场所所在建筑物天面层之排放口, 其安装高度建议是其排气围

20 米半径内任何邻近或相连建筑物最高 点之上至少

3 米,而一般情形下,排放口的排放物应垂直向上排放.

3 油烟排放控制要求 3.1 餐饮业及同类场所运作时排放管道内的油烟排放浓度应控制在 1.5 mg/m3* 以下.

4 油烟处理设备管理规 4.1 集排气系统 4.1.1 场所应安装合适的集排气系统 , 并以管道形式将经处理的油烟排 放. 4.1.2 产生油烟的作业台上应设置具前处理效能的烟罩及足够集气量

2 的排气系统,其中烟罩的罩口面风速应大於 0.6 m/sec;

烟罩的 水平投影面积须超出作业台周边

20 cm 以上;

管道中之排气速 度应大於

7 m/sec. 4.2 油烟处理设备 4.2.1 场所应安装油烟去除效率超过 90%、且具有相关油烟去除效率 证明文件的油烟处理设备 , 以能有效将场所煮食时可能产生的油 烟、气味及煮食炉废气等排放物减至最低,并经由特定的排放口 排放. 4.2.2 若场所排放之油烟带有异味,则应装置能有效处理异味、且具有 相关证明文件的设备. 4.2.3 选择油烟处理设备时,应以场所排气的最高负荷量(即最恶劣的 情况)作为设计标准. 4.2.4 设计时应考虑确保油烟处理设备能持续操作 , 并需提供安全及易 到达之通道以供检查及维护. 4.2.5 场所运作时应确保油烟处理设备保持开启及处於正常运行的状 态. 4.2.6 场所负责人需妥善保存有关处理设备之去除效率的证明文件和 详细的操作、维护和保养指引等文件,如有需要,应能随时提供 予相关发牌部门及执法人员查阅. 4.2.7 为防止噪音污染的问题,在加装油烟处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 时,应考虑相应之隔音或隔振设备材料,以确保符合第 8/2014 号法律《预防和控制环境噪音》的要求. 4.3 油烟处理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的清洗及维护保养 4.3.1 经常监测有关油烟处理设备的效率,并采取适当之维护措施,如 定期进行清洗和由专业人员检查 、 维护和保养 , 以确保处理效率 . 4.3.2 有关清洗及维护保养的频率建议如下: 4.3.2.1 一般要求 ? 至少每星期对油烟处理设备及相关配套设备进行一 次清洗、检查和维护,并妥善纪录有关清洗、检查 及维护工作. 4.3.2.2 对於前端挡板或滤材过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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