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7-02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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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 辐射;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

或被 保险人中暑、猝死(见第

5 条释义)或食物中毒;

(十二)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见第

6 条释义)爆发引起;

(十三) 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翔、探险活动(见第

7 条释义) 、武术比赛(见第

8 条 释义) 、摔跤比赛、特技(见第

9 条释义)表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 动或活动;

(十四)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半职业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十五)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十六)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

于海军、空军服军役;

职业性操作或测 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 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 器有关的工作) ;

(十七) 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 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十八)航空或飞行活动, 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 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十九)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第

10 条释义)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

被保 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二十) 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见第

11 条释义)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身故、伤残.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8 责任:

(一)战争(无论宣战与否) 、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见第

12 条释义) 、管制药品(见第

13 条释义)的影响 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当地有效驾驶证驾驶(见第

14 条释义)或驾驶无当地有 效行驶证(见第

15 条释义)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除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费 (见第

16 条释义)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 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 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并于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于约定的缴费日期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投保人若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 对其实际足额支付之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第十条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载明的保险期间起讫时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如投保多次(即两次及以上)境外旅行的,每次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目的 地当日, 每次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 境外旅行后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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