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07-02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6月28日14:30 (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6月27日―― ―2016年6月28日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6月28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7日15:00至2016年6月28日15:00时期内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栖霞区天佑路7号行政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投票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 戴克勤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 《 公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 人,代表股份11284350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825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 代表股份 11254867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695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人,代表股份2948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1302%.

4、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 《 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中电熊猫平板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开展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12824498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

反对1901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

弃权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 (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707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79%;

反对1901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21%;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宪超、王卓

3、结论性意见: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二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二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9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6-054 债券代码:122100 债券简称:11华仪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货款合计为174.5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2015年底,公司已对上述诉讼涉 案货款计提较大金额的坏账准备金. 鉴于公司收到的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结果,对公 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 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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